2019年卷三第5题
〈案情》
戴某居住的馆驿街以南棚户区改造工程1-8号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其消防设施抽查后,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济公消验备【2011】第0172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
戴某所住单元一梯四户,其居住的801室坐东朝西,进户门朝外开启。距离戴某门口0.35米处的南墙挂有高1.6米、宽0.7米、厚0.25米的消火栓。人员入室需后退避让,等门扇开启后再前行入室。戴某的门扇开不到60至70度根本出不来。消防栓的设置和建设影响戴某的生活。请求依法撤销市公安消防支队批准在其门前设置的消防栓通过验收的决定;依法判令被告责令报批单位依据国家标准限期整改。
市公安消防支队辩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是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是检查记录的体现。如果备案结果合格,则表明建设工程是符合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如果不合格,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采取措施,要求建设单位整改有关问题,其性质属于技术性验收,并不是一项独立、完整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驳回戴某的起诉。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戴某的起诉,戴某上诉,在二审期间,公安消防支队撤销了该通知,原告撤诉。
材料一∶《消防法》(2008年修订)第4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消防法》(2008年修订)第13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11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材料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24条第1款规定∶对本规定第13条、第14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20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
(问题〉
1. 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2. 你认为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行为性质是什么?
3. 行政诉讼二审中,被告能否撤销行政行为?
4. 行政诉讼二审中,法院是否可以准予原告撤诉?如果可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5. 该通知被撤销,建设单位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6.针对原告请求被告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如果能够得到支持,法院应如何判决?
〈案情》
戴某居住的馆驿街以南棚户区改造工程1-8号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其消防设施抽查后,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济公消验备【2011】第0172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
戴某所住单元一梯四户,其居住的801室坐东朝西,进户门朝外开启。距离戴某门口0.35米处的南墙挂有高1.6米、宽0.7米、厚0.25米的消火栓。人员入室需后退避让,等门扇开启后再前行入室。戴某的门扇开不到60至70度根本出不来。消防栓的设置和建设影响戴某的生活。请求依法撤销市公安消防支队批准在其门前设置的消防栓通过验收的决定;依法判令被告责令报批单位依据国家标准限期整改。
市公安消防支队辩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是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是检查记录的体现。如果备案结果合格,则表明建设工程是符合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如果不合格,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采取措施,要求建设单位整改有关问题,其性质属于技术性验收,并不是一项独立、完整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驳回戴某的起诉。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戴某的起诉,戴某上诉,在二审期间,公安消防支队撤销了该通知,原告撤诉。
材料一∶《消防法》(2008年修订)第4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消防法》(2008年修订)第13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11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材料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24条第1款规定∶对本规定第13条、第14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20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
(问题〉
1. 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2. 你认为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行为性质是什么?
3. 行政诉讼二审中,被告能否撤销行政行为?
4. 行政诉讼二审中,法院是否可以准予原告撤诉?如果可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5. 该通知被撤销,建设单位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6.针对原告请求被告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如果能够得到支持,法院应如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