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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吴女士在浏阳市永和镇向村民朱某推销保险产品,朱某口头答应购买一份保费为4132元的保险产品。为了尽快完成业绩,朱某未实际付款的情况下,吴女士代为垫付了4000元,并转入了朱某保险关联银行账户,后由保险公司从账户中划走。
在保险公司完成保费收取后,吴女士开始催收垫付款项,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推托。当吴女士得知朱某因病去世的消息后,找到朱某的女儿,认为对方作为朱某的法定继承人,理应代为清偿这笔债务。
“我对父亲的这笔债务并不知情,而且我也没有继承父亲的遗产,所以没有偿还的义务。”朱某的女儿一口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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