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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聚乙烯醇反倾销--马来化学品公司转口--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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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聚乙烯醇(Polyvinyl Alcohols)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17.3%~72.9%的反倾销税,其中内蒙古双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Shuangxin Group)为72.9%,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Sinopec Group)为17.3%,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Wan Wei Group)为55.7%,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Chang Chun Chemical (Jiangsu) Co., Ltd.]为57.9%,中国其他企业为72.9%。涉案产品为3帕斯卡秒≤粘度(在20摄氏度4%的水溶液中测量)≤61帕斯卡秒、80.0mol %≤水解度≤99.9 mol %、均聚物树脂形态的聚乙烯醇(不论是否含有未水解的乙酸酯基团)。本案涉及欧盟CN编码为ex 3905 30 00(TARIC编码为3905 30 00 91)项下的产品。

中国聚乙烯醇--马来化学品公司出口--欧盟
转口贸易流程如下:
1)一程:货物按正常报关从中国出口到马来西亚,shipper是中国供应商,consignee是***来分公司;
2)中转:把货物从码头拖车到马来西亚保税区仓库,订二程舱位,去除货物和包装的中国信息,更换到二程的货柜。以马来西亚公司做shippe报关出口,办理马来西亚的原产地证、提单、箱单发票等文件。
3)二程:把货物由马来出口到目的国,国外客人使用马来西亚的文件进行清关。
美国、欧盟等外汇管制宽松的国家,付款方式有两种:
1.国外客人--离岸账户--中国, 马来发货人和国外收货人之间的销售合同可以写离岸账户做收款账户。
2.国外客人--马来西亚--中国,马来发货人和国外收货人之间的销售合同写马来账户做收款账户。


IP属地:广东1楼2020-11-26 16:2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