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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开诊所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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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开办诊所
不再需要《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通知》规定,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在申请执业登记前,举办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
在申请执业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提交材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严格依法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将有关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向社会公布;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予登记。
《通知》中还规定,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优化完善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公开公布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要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鼓励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或者儿科、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医疗机构。
批准书的取消,将带来哪些变化?
在此之前,诊所要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执业许可证》),需要先获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批准书》的意义,像是政府对于诊所是否能开办前的调研,而获得批准需要的相关资料和流程,都较繁琐。
《批准书》的审批程序,大致是申请设置个体医疗机构,向卫生局提交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和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按有关规定提供全部材料并正式填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签收后即视为受理,并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受理通知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应当组织对申请机构的调查,并在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在获取了《批准书》后,再准备相应材料,才能申请《执业许可证》。而当中不少材料是重复的。
于是在获取《执业许可证》前,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先获取《批准书》,这个过程中可能需要多次与政府部门沟通,如果一次审核不通过,需要二次审核,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对于申请人而言都可能是翻倍的。
而今日的发布的《通知》,则去掉了《批准书》这项中间过程,在准备相应的资料后,直接申请获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这大大提高了机构获取资质的效率,缩短了审批所需要的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去掉了「调研」过程,若没有严格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准备材料和开办机构,审批不通过,不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更加干脆。
但对于诊所开办而言,这项政策的利好还是非常大的。


1楼2020-11-27 13:5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