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工作不像行外人理解的那样成天只与法条打交道,我们还需要接触很多专业领域。你的婚姻家事律师可能还懂得建筑工程学、医学、计算机科学……为了让法官、当事人更好地了解案情,画思维导图、关系图等技能那都是律师的家常便饭,除此之外,律师们还会根据办案需要去掌握其他专业知识。这不,前不久我们遇上了一个保险纠纷案件,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我们向法官举示了一份电子保单,法官的一个小问题——电子保单属于什么证据,引发了我们的以下思考。
完整的庭审过程包括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被告答辩、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几个过程,如果说要归纳庭审中最重要的要素,我想“证据”一词必定是极具说服力的答案,它贯彻庭审的每个阶段。证据及其组成的证据链能够帮助法官还原整个案件事实,因此,民间的那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是有道理可言的。
案件承办过程中,我们代理律师要抓住每一个蛛丝马迹,在厘清全部证据的基础上方能运筹帷幄,取得良好的代理效果。整理证据时,为了掌握证据的规律、规范证据收集和使用,需要对证据进行分类管理。民诉法根据证据的不同特征规定了八种证据类型:(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其中,电子数据是2013年《民诉法》新增加的内容,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而引起重视的一种新型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证据的理解和运用很不规范。为了更好的办案效果,熟悉电子数据这一新型证据对于我们今后诉讼技术的提升有着积极意义。
一、电子数据的概念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其具有三个明显的特征:1.数字化的存在形式;2.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3.可以多次复制而不改变其内容和性质。
为了更好地理解电子证据,我们可将生活中常见的电子数据分为几个类别:1.微博、朋友圈、贴吧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4.域名、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的类别非常宽泛,也正因如此,许多学者提出没有必要单独分列出“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种类,其包含的内容可以分散到“书证”、 “视听资料”中去,事实真的如此吗?真相是电子证据与书证、视听资料都有所不同。
二、电子数据与书证
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符号或图像等组成的证据。许多人认为,电子数据是储存在网络、硬盘等介质中的特殊书证,其符合书证以其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特征,即电子数据属于特殊的书证。且电子数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往往也是通过打印到纸面上、成为书面材料,亦符合书证的外在特点。
持这样观点的同志们可能是混淆了“书面形式”和“书证”这两个名词的含义:事实上,书证并不一定都是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同样,以书面形式呈现出来的证据也不一定是书证。一方面,书证可以是合同协议书、结婚证、房产证等书面材料,也可以是商标、信件、电报、牌号等非书面材料,书证强调的是其内容的证明能力,而非“书面形式”的外在表现形式。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类证据在呈现到法庭上时,往往需要对证据进行“外化”——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展现,但这也并不能改变其为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的本质。
另一方面,电子证据可以使用书面形式呈现给法庭,也可以直接通过复制、传输的方法实现证据的交换,因此“书面”只是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之一,不是必要形式。因此,不少人以电子数据表现形式为书面为由认为“电子数据属于书证”的推论是不成立的。
另外,电子证据与书证相比较,有一个显著差别:电子数据经过复制、传输均不影响其效力,而书证一旦经过复制,便不再是“原件”,单独举示时不具有证明的效力。
经过以上对比,你还会混淆书证和电子数据吗?
三、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有许多共同点,例如:二者均可以反复传输、复制,且不会因传输复制而影响其证据效力;二者均可快速传输,但借助于日益发达的电脑技术这两种证据变得易于伪造、更改;这两类证据均具有科技性,随着科技发展不断更新换代;二者通常均借助各类电子介质进行储存……正因二者具有如此多的共同点,因而不少人认为电子数据就是视听资料。实际上,二者形成方式上有着显著区别:视听资料强调其形成过程系借助于录像机、录音机、相机等特定设备,包括录像、录音、传真资料等。而电子数据不依赖于特定设备,强调它是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例如电子保单、账户明细等。
综上,识别电子数据的诀窍在于认清电子数据的属性:1. 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2.经过反复复制、传输不会影响其效力;3.形成过程不依赖于录音机、相机等特定设备。利用上述三个属性进行证据识别,妈妈再也不担心我将“电子数据”与其他七类证据混淆了。
区别证据的种类,是为了在庭审中更好地进行举证,电子证据作为八大证据种类之一,有其独特的举证规则,把握好这些规则,才能在庭审中维护己方的利益。
四、电子证据的举证要点
01.举证一方应当持原始电子证据当庭向法官展示,说明该证据的来源、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和关系、证明目的。
02.需向法庭提交打印的纸质件。
03.应特别注意证明电子证据收发主体的真实身份以满足证据关联性的要求。
04.必要时需要证据保全或专家鉴定:公证机构可受理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的保全申请,经过保全的电子证据,更容易得到法庭的认可。某些特殊情况(例如原始账号被删除)只能提供截图,法庭无法对该图片的真实性进行辨别,此时需要专家对图片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经过技术篡改。
完整的庭审过程包括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被告答辩、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几个过程,如果说要归纳庭审中最重要的要素,我想“证据”一词必定是极具说服力的答案,它贯彻庭审的每个阶段。证据及其组成的证据链能够帮助法官还原整个案件事实,因此,民间的那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是有道理可言的。
案件承办过程中,我们代理律师要抓住每一个蛛丝马迹,在厘清全部证据的基础上方能运筹帷幄,取得良好的代理效果。整理证据时,为了掌握证据的规律、规范证据收集和使用,需要对证据进行分类管理。民诉法根据证据的不同特征规定了八种证据类型:(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其中,电子数据是2013年《民诉法》新增加的内容,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而引起重视的一种新型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证据的理解和运用很不规范。为了更好的办案效果,熟悉电子数据这一新型证据对于我们今后诉讼技术的提升有着积极意义。
一、电子数据的概念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其具有三个明显的特征:1.数字化的存在形式;2.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3.可以多次复制而不改变其内容和性质。
为了更好地理解电子证据,我们可将生活中常见的电子数据分为几个类别:1.微博、朋友圈、贴吧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4.域名、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的类别非常宽泛,也正因如此,许多学者提出没有必要单独分列出“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种类,其包含的内容可以分散到“书证”、 “视听资料”中去,事实真的如此吗?真相是电子证据与书证、视听资料都有所不同。
二、电子数据与书证
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符号或图像等组成的证据。许多人认为,电子数据是储存在网络、硬盘等介质中的特殊书证,其符合书证以其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特征,即电子数据属于特殊的书证。且电子数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往往也是通过打印到纸面上、成为书面材料,亦符合书证的外在特点。
持这样观点的同志们可能是混淆了“书面形式”和“书证”这两个名词的含义:事实上,书证并不一定都是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同样,以书面形式呈现出来的证据也不一定是书证。一方面,书证可以是合同协议书、结婚证、房产证等书面材料,也可以是商标、信件、电报、牌号等非书面材料,书证强调的是其内容的证明能力,而非“书面形式”的外在表现形式。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类证据在呈现到法庭上时,往往需要对证据进行“外化”——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展现,但这也并不能改变其为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的本质。
另一方面,电子证据可以使用书面形式呈现给法庭,也可以直接通过复制、传输的方法实现证据的交换,因此“书面”只是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之一,不是必要形式。因此,不少人以电子数据表现形式为书面为由认为“电子数据属于书证”的推论是不成立的。
另外,电子证据与书证相比较,有一个显著差别:电子数据经过复制、传输均不影响其效力,而书证一旦经过复制,便不再是“原件”,单独举示时不具有证明的效力。
经过以上对比,你还会混淆书证和电子数据吗?
三、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有许多共同点,例如:二者均可以反复传输、复制,且不会因传输复制而影响其证据效力;二者均可快速传输,但借助于日益发达的电脑技术这两种证据变得易于伪造、更改;这两类证据均具有科技性,随着科技发展不断更新换代;二者通常均借助各类电子介质进行储存……正因二者具有如此多的共同点,因而不少人认为电子数据就是视听资料。实际上,二者形成方式上有着显著区别:视听资料强调其形成过程系借助于录像机、录音机、相机等特定设备,包括录像、录音、传真资料等。而电子数据不依赖于特定设备,强调它是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例如电子保单、账户明细等。
综上,识别电子数据的诀窍在于认清电子数据的属性:1. 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2.经过反复复制、传输不会影响其效力;3.形成过程不依赖于录音机、相机等特定设备。利用上述三个属性进行证据识别,妈妈再也不担心我将“电子数据”与其他七类证据混淆了。
区别证据的种类,是为了在庭审中更好地进行举证,电子证据作为八大证据种类之一,有其独特的举证规则,把握好这些规则,才能在庭审中维护己方的利益。
四、电子证据的举证要点
01.举证一方应当持原始电子证据当庭向法官展示,说明该证据的来源、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和关系、证明目的。
02.需向法庭提交打印的纸质件。
03.应特别注意证明电子证据收发主体的真实身份以满足证据关联性的要求。
04.必要时需要证据保全或专家鉴定:公证机构可受理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的保全申请,经过保全的电子证据,更容易得到法庭的认可。某些特殊情况(例如原始账号被删除)只能提供截图,法庭无法对该图片的真实性进行辨别,此时需要专家对图片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经过技术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