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超吧 关注:1,562贴子:1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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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当分清什么是事实,什么是假设,猜想,无稽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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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邻提到的空白的31个小时的问题,已经有人提出了“办案人员连轴转疲劳过度写错日期”理论。然而这理论就和“这个世界有鬼魂”理论以及“外星人一定存在”理论一样无法被证实,我只能对此报以“哈哈哈哈”四字回应。不是我不信,真的是没证据。
好了,抛开那些无法被证实的玄学理论,我们再回过头来看一下目前大家都能用眼睛看到的事实是什么吧。传唤通知书上写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景芳2月12日凌晨1点30分传唤了张志超并准备对其进行讯问。不用怀疑这个时间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首先文件上写了清清楚楚,其次张志超的母亲也能证明,母亲的话不可信?行,没问题。当时的去张志超家拿人的警员有好几个,他们也能证明文件上日期的准确性。时间久了他们会记错?好吧,如果一个人只原意相信自己想相信的东西,我承认我没办法叫醒一个装睡的人。
景芳从11号21点30分开始找杨桐正询问(找杨是因为在他床边发现了喷射状血迹,此时杨其实有受到怀疑),22点30分左右就马不停蹄的找来了王绪波进行询问,并且问出了在厕所门口见到的张志超的线索。在这个分秒必争的节骨眼上,张志超没有任何理由享受特别优待,景芳会让他舒舒服服逍遥自在的睡到13号凌晨1点才传唤?所以必然是在询问王绪波期间就准备要找张志超了。或者说景芳在对王绪波的询问后(这里很好奇王绪波到底说了啥,怎么说的),就将张志超列为了重大嫌疑人,准备对其进行传唤和讯问。然后就有了那空白的31个小时,这期间我们不知道张志超睡在哪里,到底经历了什么。
直到2月13日的早上8点30分至下午17点50分,才形成了第一次讯问笔录。大家注意一点,这次讯问长达9个多小时,参与人员多达7名,但却没有一个是嫌疑人张志超的监护人。重点来了,对一个未成年人进行讯问竟然没有监护人在场?我只想抛出4个字,“呵呵呵呵”,其中意味你细品。别和我扯什么新旧法律,也别玩什么“可以通知”之类的文字游戏。查一下百度,现今基本都已改成“应当通知其监护人”,也就是这项已经属于“必须履行的程序性义务”。以前假如没有,那只是说明以前的程序有漏洞,并不代表就是正确的,现在就是纠正修复了这些漏洞。为什么要纠正?就是为了杜绝某些不合法不合规的闭门审讯,就是因为之前存在各种问题,并且被暴露出来了。没有监护人在场,谁能证明你们在那个小房间里对未成年人说了什么做了什么?有没有诱供?逼供?或者其他?谁来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证法律的公正性?
接下来景芳安排了张志超的老师到场,对相关文件进行了补签。我就感觉很好笑,这字签的有什么意义?只是为了签字而签字?形式主义?拿法律当儿戏?都审完了老师来了能干嘛?最多就是看一下笔录,然后遵从景芳安排签字。什么?有人说你可以选择不签啊。我又要笑了,你没过硬的后台景芳叫你签字你不签倔一下试试看什么后果,怀有这种想法真的是太嫩了,可能连交警大队都没去过吧。但是我在这里要强调,当时如果不签是对张志超负责,签了是没办法,别问为什么,只有小孩才会问为什么,成年人懂得都懂。确实老师签字了,就代表老师认可了这份笔录。对于老师来说,他对这个签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有一点要分清楚,他签字了,并不代表他做的是对的。也不能代表这份笔录中的内容是真实的,更不能代表景芳这样的事后补签是合规的合法的。有人说谁叫你签字的?这你能怪谁?仔细看我瞪大的双眼,怪谁都好,反正怪不到张志超头上,他又没得选。从头到尾他就是一个弱势方,没有监护人在场已经注定这是一场不公正的讯问。
以上这些统统都是已经存在的放在我们面前的事实,这个案子还存在其他很多显而易见的事实,高院也遵循了这些事实,做出了公正的判决。我们应该尊重事实,而不是一些异想天开的假设,推断,理论。


IP属地:上海1楼2021-02-15 01:39回复
    同意楼主的分析。
    记性差的某人的假设,纯粹是无稽之谈,无聊至极,没有任何意义。不做恢复,或呵呵呵呵就行了,不在他的贴子里讨论下去了。
    在2月12日00:40之前,在王杨的询问中已经明确了张志超,景芳却舍近求远,去查未明确的王广超,通过王广超的证言,再去传唤张志超。这样的办案方式,办案人员自己觉得妥当吗? 他们的领导同意这样搞吗?
    某人的假设,不是自己蠢,就是侮辱景芳蠢,自我打脸,失信一次,后续他的帖子的真实度就打折扣了,没人信他。


    2楼2021-02-15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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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平太差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1-02-15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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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就不对啦,悄悄的在背后打黑枪。
        不是说不值一驳的呢,怎么还长篇大论的?
        不值一驳嘛,就应该:
        轻轻的我走了
        正如我轻轻的来
        我挥一挥手
        不带走一片云彩


        IP属地:英国6楼2021-02-15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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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未成年人的审~问“应当”还是“可以”由监护人在场的问题,现在的刑~事~诉~讼~法(2018年)规定是“应当”,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是“可以”。张志超案适用的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所以按法律规定只是“可以”,反过来说是“可以不”。但是问题是,既然“可以不”,那景芳理论上没有必要请老师签字,那为什么还要让老师签呢,而且是事后补签呢?事实应该是这样的,虽然那时理论上还适用1996年刑~事~诉~讼~法,但实际上有关部门已经要求“应当”由监护人在场了。反正无论如何,让班主任补签“在场”的签字,反而给人有一种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感觉,也就是他们大概率对张志超做了什么不该做的事,补签的目的就是为他们掩饰这种违法违规行为。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21-02-15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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