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蛋里面挑骨头 原创:淄博刑事律师 王同生,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从刑事案件的来源寻找辩护切入点。
很多人一看了我说的这个“切入点”就会拍案而起,曰:刑事案件的起源无外乎知情人报案和执法部门办案中发现这两类情况,这有什么可以辩护的。
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就要“鸡蛋里挑骨头”,当然挑出的“骨头”有无价值还是要筛选的。但是,不放过任何细节是仔细研判的基础,从刑事案件的“来源”寻找“辩点”很必要、很重要、很有效。
前年我承接了一起寻衅滋事案子,村主任等三人被拘留、逮捕,办案单位还给本案贴上了“黑色”标签。我在会见被告人的时候,被告人说:“因为我作为村主任时时处处为村民考虑,监督村书记的不合理行为,反对镇府对村民提出的无理要求,个别人趁机对我打击报复……”
我也觉得本案的案情有点特殊。这类案件的辩护首要目标就是把“黑色标签”撕掉。
我在查阅卷宗时,发现卷宗材料里面没有报案人的笔录,只是在“立案登记表”里面有个报案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刑诉法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也就是说:在接收举报、控告或报案的时候,要有相应的笔录。
为什么本案中缺少这个重要的材料呢?结合被告人说的哪些因素,我就产生了某种怀疑。怎么办?不同的辩护律师有不同的工作思路,不同的工作思路也会有不同的辩护效果。
我的做法是悄悄地探究,出其不意的出击,争取一击即中。
我反复核实卷宗材料确实没有报案人的报案笔录之后,怀疑是否真的有所谓的报案人,怀疑是否真的有人报案。当时我灵机一动就想根据“报案登记表”上的报案人电话号码打电话核实一下,可是电话没人接。我在百度上搜了一下这个电话号码,意外发生了:居然是主办该案的派出所的电话。
报案人在派出所内打电话给这个派出所报案?显然合适。
一切都明白了,这一个细节就完全能够从程序上“撼动”全案的卷宗材料。
我把百度上的相关内容截图保存,留作证据准备庭审提交。事先没有和被告人本人及其亲属、侦查人员、公诉人、审判人员交流。不给办案人员写“办案说明”等补救的机会。
正是这个证据摧毁了全案证据,虽然没有得到无罪的判决,却撕掉了“黑标签”,三名被告人一人免刑,一人缓刑,一人一年半有期徒刑。
庭审中我的当事人及其亲属,其他被告人及其亲属都向我投来了“赞许的眼光”,之后还给我介绍案子。
在毒品犯罪辩护过程中,更应该关注“案件的来源”问题,或者说“必须关注案件的来源问题”!必须首先考虑在“案件来源这个环节有无辩护的突破口”。
因为:不少毒品案件存在“诱惑侦查”,包括:犯意诱惑、数量诱惑和控制交付。
不少毒品犯罪案件的卷宗材料里没有报案人的信息,更没有报案笔录,只有一个侦查机关的“办案说明”。
关于“诱惑侦查”对量刑的影响,司法解释是有明确规定的,尤其是重特大的毒品犯罪案件。比如:2008年的大连会议纪要提到:如果有诱惑侦查,包括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一般不判处死刑。
关于“诱惑侦查”辩护,我将专门写一篇文章和大家谈一下。
综上,从刑事案件的来源寻找辩护的突破口非常有必要,有的案件也是效果不错的。
#淄博律师# 王同生: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就如同竹子的根,要顽强的在地下探索,并能够在合适的地方培育出瞬间破土的新芽。
请:搜索我,了解我,支持我,有收获,谢谢您。
从刑事案件的来源寻找辩护切入点。
很多人一看了我说的这个“切入点”就会拍案而起,曰:刑事案件的起源无外乎知情人报案和执法部门办案中发现这两类情况,这有什么可以辩护的。
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就要“鸡蛋里挑骨头”,当然挑出的“骨头”有无价值还是要筛选的。但是,不放过任何细节是仔细研判的基础,从刑事案件的“来源”寻找“辩点”很必要、很重要、很有效。
前年我承接了一起寻衅滋事案子,村主任等三人被拘留、逮捕,办案单位还给本案贴上了“黑色”标签。我在会见被告人的时候,被告人说:“因为我作为村主任时时处处为村民考虑,监督村书记的不合理行为,反对镇府对村民提出的无理要求,个别人趁机对我打击报复……”
我也觉得本案的案情有点特殊。这类案件的辩护首要目标就是把“黑色标签”撕掉。
我在查阅卷宗时,发现卷宗材料里面没有报案人的笔录,只是在“立案登记表”里面有个报案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刑诉法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也就是说:在接收举报、控告或报案的时候,要有相应的笔录。
为什么本案中缺少这个重要的材料呢?结合被告人说的哪些因素,我就产生了某种怀疑。怎么办?不同的辩护律师有不同的工作思路,不同的工作思路也会有不同的辩护效果。
我的做法是悄悄地探究,出其不意的出击,争取一击即中。
我反复核实卷宗材料确实没有报案人的报案笔录之后,怀疑是否真的有所谓的报案人,怀疑是否真的有人报案。当时我灵机一动就想根据“报案登记表”上的报案人电话号码打电话核实一下,可是电话没人接。我在百度上搜了一下这个电话号码,意外发生了:居然是主办该案的派出所的电话。
报案人在派出所内打电话给这个派出所报案?显然合适。
一切都明白了,这一个细节就完全能够从程序上“撼动”全案的卷宗材料。
我把百度上的相关内容截图保存,留作证据准备庭审提交。事先没有和被告人本人及其亲属、侦查人员、公诉人、审判人员交流。不给办案人员写“办案说明”等补救的机会。
正是这个证据摧毁了全案证据,虽然没有得到无罪的判决,却撕掉了“黑标签”,三名被告人一人免刑,一人缓刑,一人一年半有期徒刑。
庭审中我的当事人及其亲属,其他被告人及其亲属都向我投来了“赞许的眼光”,之后还给我介绍案子。
在毒品犯罪辩护过程中,更应该关注“案件的来源”问题,或者说“必须关注案件的来源问题”!必须首先考虑在“案件来源这个环节有无辩护的突破口”。
因为:不少毒品案件存在“诱惑侦查”,包括:犯意诱惑、数量诱惑和控制交付。
不少毒品犯罪案件的卷宗材料里没有报案人的信息,更没有报案笔录,只有一个侦查机关的“办案说明”。
关于“诱惑侦查”对量刑的影响,司法解释是有明确规定的,尤其是重特大的毒品犯罪案件。比如:2008年的大连会议纪要提到:如果有诱惑侦查,包括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一般不判处死刑。
关于“诱惑侦查”辩护,我将专门写一篇文章和大家谈一下。
综上,从刑事案件的来源寻找辩护的突破口非常有必要,有的案件也是效果不错的。
#淄博律师# 王同生: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就如同竹子的根,要顽强的在地下探索,并能够在合适的地方培育出瞬间破土的新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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