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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劭勤与李东东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京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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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劭勤与李东东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京0101民初8571号
发布日期:
2021-01-05
关联公司:
北京金帅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华馥律师事务所北京华馥律师事务所
文书首部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1民初857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劭勤,女,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金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赵堂子胡同。
法定代表人:李东东。
诉讼委托代理人:朱记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东东,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赵京京,北京华馥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贾劭勤与被告北京金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帅公司)、李东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事实依据
贾劭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退还贾劭勤支付的房款217.6万元,并支付房款利息和对应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贾劭勤与金帅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签订《购房意向书》,约定原告购买其名下房改房,合同签订后,原告按金帅公司指示,将购房款支付至李东东个人账户,共计217.6万元。双方于2019年5月24日又补充签《补充协议》,至今被告既不交付房屋,也不退款。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理初步查明:2018年3月31日,贾劭勤(乙方)与金帅公司(甲方)签订《意向书》,约定:甲方拥有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总布胡同2号楼1-6单元、东城区宝珠子胡同x号楼xx单元、东城区大羊宜宾胡同xx号院x号楼x-x单元、xx号院x号楼x-x单元、东城区大羊宜宾胡同x号楼x-x单元其中所含房屋共计69套房屋,上述房屋目前由甲方员工及员工家属及外单位人员租用;甲方将根据北京市相关政策对上述房屋进行房改。乙方同意协助甲方对甲方公司名下的房屋(以下简称标的房屋),房屋面积为40平方米(此面积以实际测绘的面积为准)进行腾退工作。乙方自愿协助甲方支付腾退费用,按每平米6.8万元,合计272万元用于腾退安置。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总款项的80%,即217.6万元。乙方于标的房屋完成房改并获得房产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20%款项,即56.4万元。甲方在腾退工作完成后负责办理变更标的房屋承租人的相关手续,乙方应当全力配合。经相关部门审核乙方成功变更为标的房屋的承租人的,甲方通知乙方签订正式的北京市公有住房租房租赁合同,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到甲方签订租赁协议,其他具体条款双方另行约定。甲方办理腾退原承租人、变更承租关系的期限为一年,自乙方按本协议生效第二条约定第一次付款成就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若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完成腾退或者未能办理房改房手续的,甲方将乙方已实际支付的腾退款全额退换给乙方。乙方不再主张任何违约责任,也不要求甲方支付利息。如果乙方未按期向甲方支付第二条约定的款项,或者乙方未按期与甲方签订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则视为乙方放弃本意向书。甲方若收取乙方款项的将已收款项本金返还给乙方,甲方不向乙方主张任何违约责任。上述协议的下方标注:"本人认可大羊宜宾胡同xx号院x号楼x单元xxx,面积42.93平米,房改对象贾劭勤"。贾劭勤签名,时间2018年11月19日。
上述协议签订后,贾劭勤向金帅公司支付购房款217.6万元(汇入李东东个人账户)。2019年5月24日,贾劭勤与金帅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所签《意向书》日期顺延60日,如金帅公司再不能履行《意向书》中内容,则《意向书》解除,金帅公司退还贾劭勤所支付的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后金帅公司既未按照约定向贾劭勤交付房屋及办理房改过户手续,也未退还购房款。2019年8月19日,贾劭勤与金帅公司签订《解约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协商自即日起解除2018年3月31日所签《意向书》,同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于三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意向金,即217.6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被告金帅公司涉嫌经济犯罪,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已对此予以立案侦查,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驳回贾劭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尾部
审 判 员 李国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兴祝
书 记 员 许可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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