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龙湖镇小乔站最新情况:
新郑市政府回应:
一、小乔站基本情况:经核查,反映人反映的问题为郑州地铁二号线城郊线小乔站问题,由于处于小乔站建设范围内一户房屋(户主为刘某某)未拆除,影响了小乔站的建设投用,进而导致小乔站至今处于甩站状态。但是,小乔站附近有双湖大道站、沙窝李站、华南城西站等电站,龙湖镇小乔站周边乘客暂时可从其他站点下车,换乘公共交通车辆。
二、拆迁问题解决情况:
(一)征收决定诉讼情况:
1、一审审理情况。因涉及房屋户主刘某某不同意新郑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至今不同意拆迁。同时,刘某某认为新郑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6日作出的《关于对郑州市南四环至郑州南站城郊铁路工程鸿鹤路站(小乔站)规划红线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违法,于2020年5月19日以新郑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20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判决,驳回了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2、二审审理情况。刘某某在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后,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新郑市人民政府的征收行为违法,属规划倒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0)豫行终2823号行政判决,驳回了刘某某的上诉,维持郑州中院一审判决。
(二)补偿决定诉讼情况:
1、一审审理情况。新郑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被征收人刘某某不同意按征收补偿方案与新郑市人民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新郑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7日作出新征补决[2020]1号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补偿,并于2020年9月8日向刘某某送达了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不服征收补偿决定的,可在接到补偿决定后60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刘某某在2021年3月2日以新郑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新郑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违法,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通知各方当事人定于2021年4月16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
三、下步工作打算:下一步,龙湖镇将保持高度关注,积极同司法机关沟通对接,待最终审判结果出来后,依法依规执行审判结果。#郑州爆料#[/cp]
新郑市政府回应:
一、小乔站基本情况:经核查,反映人反映的问题为郑州地铁二号线城郊线小乔站问题,由于处于小乔站建设范围内一户房屋(户主为刘某某)未拆除,影响了小乔站的建设投用,进而导致小乔站至今处于甩站状态。但是,小乔站附近有双湖大道站、沙窝李站、华南城西站等电站,龙湖镇小乔站周边乘客暂时可从其他站点下车,换乘公共交通车辆。
二、拆迁问题解决情况:
(一)征收决定诉讼情况:
1、一审审理情况。因涉及房屋户主刘某某不同意新郑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至今不同意拆迁。同时,刘某某认为新郑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6日作出的《关于对郑州市南四环至郑州南站城郊铁路工程鸿鹤路站(小乔站)规划红线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违法,于2020年5月19日以新郑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20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判决,驳回了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2、二审审理情况。刘某某在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后,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新郑市人民政府的征收行为违法,属规划倒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0)豫行终2823号行政判决,驳回了刘某某的上诉,维持郑州中院一审判决。
(二)补偿决定诉讼情况:
1、一审审理情况。新郑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被征收人刘某某不同意按征收补偿方案与新郑市人民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新郑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7日作出新征补决[2020]1号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补偿,并于2020年9月8日向刘某某送达了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不服征收补偿决定的,可在接到补偿决定后60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刘某某在2021年3月2日以新郑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新郑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违法,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通知各方当事人定于2021年4月16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
三、下步工作打算:下一步,龙湖镇将保持高度关注,积极同司法机关沟通对接,待最终审判结果出来后,依法依规执行审判结果。#郑州爆料#[/c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