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料贴吧吧 关注:23贴子:31
  • 1回复贴,共1

轻伤一级已构成犯罪、以行政处罚了事与国不符,是故意包庇还是枉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轻伤一级已构成犯罪、以行政处罚了事与国不符,是故意包庇还是枉法?
河南汝州村民:他人父子上其门口滋事并殴打致轻伤一级报案后却行政处罚了事,公开包庇乱作为
受害人:李爱国,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6日,住汝州市汝南办事处下陈村,电话13781079142 ;2019年12月21日下午约14时左右,汝州市汝南办事处下陈村村民李某国伙同其子李某航,因琐事故意挑起事端,到我家门口滋事,我在与他理论过程中,二人不由分说,对我进行残酷殴打,将我右小腿致伤,期间我二哥李保国发现后,上前予以制止,李某国父子不但不听劝阻,反而继续对受害人和李保国进行殴打,场面惨不忍睹,行凶之后,二人扬长而去。案件发生后,该案由汝南派出所民警万某涛主办,经司法鉴定,我的伤情为轻伤一级,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国、李某航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涉嫌有交易行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充当李某国、李某航的保护伞,枉顾事实,违法办案,假以我的伤情系李保国所致为由,包庇追究李某国、李某航的刑事责任,轻描淡写的仅对二人做出行政处罚,一起恶性的刑事案件就这样**草了事,致使李某国、李某航二人至今逍遥法外。
综上所述:有现场视频、证人证言、伤情司法鉴定书、医疗费用帐单等证明,足资认定属实;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响应扫黑除恶的号召,根据我们《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李某国、李某航的行为已触犯这一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及当地派出所包庇、乱作为、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控告,请求市纪监委、市检察院介入调查并监督此案、依法追究汝州市公安局汝南派出所相关办案人员渎职不作为,徇私枉法的法律责任,并依法追究李某国李某航二人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将二人绳之以法,予以严惩和重办,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以此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受害人:李爱国


来自手机贴吧1楼2021-04-19 22:39回复
    知错不纠法之耻,正义不张誓不休。 权力任性司法乱,舆论监督请互传。


    来自手机贴吧2楼2021-04-19 22:5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