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巡游出租车经营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和《宝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的通知》(宝政规〔2021〕1号)文件精神,自2021年5月1日起,我县正式启用出租车计价器,现特公告如下:1、自2021年5月1日起,不使用出租车计价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2、自2021年5月1日起,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出租汽车管理部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3、市民发现出租车有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宝清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举报。 附:《宝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的通知》(宝政规〔2021〕1号)
宝清县人民政府2021年4月23日
宝清县人民政府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