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晴律师事务所案件案例: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精神病人刘某寻衅滋事案
【案情】
2015年8月7日中午,在某休闲广场上,行为人刘某裸露上身,手里摇晃着自己的衣服,追逐、嬉戏广场上的行人,在半个多小时内,广场上秩序一度混乱,群众打10报警,110指令属地派出所出警进行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查,刘某在半个多小时内虽引起广场秩序混乱,但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其违法行为有证人、被害人及广场监控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刘某家人提出刘某有精神病,不应承担责任。经过鉴定,刘某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其在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时,精神是正常的。因此,公安机关依据本法第26条第1款第2项给予刘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分析】
本案涉及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问题。根据本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于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歌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本案中,刘某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精神正常,因此应追究其法律责任。故此,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刘某给于治安处罚是正确的。
——精神病人刘某寻衅滋事案
【案情】
2015年8月7日中午,在某休闲广场上,行为人刘某裸露上身,手里摇晃着自己的衣服,追逐、嬉戏广场上的行人,在半个多小时内,广场上秩序一度混乱,群众打10报警,110指令属地派出所出警进行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查,刘某在半个多小时内虽引起广场秩序混乱,但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其违法行为有证人、被害人及广场监控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刘某家人提出刘某有精神病,不应承担责任。经过鉴定,刘某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其在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时,精神是正常的。因此,公安机关依据本法第26条第1款第2项给予刘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分析】
本案涉及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问题。根据本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于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歌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本案中,刘某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精神正常,因此应追究其法律责任。故此,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刘某给于治安处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