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街头市民骑电动自行车出行。 骆云飞 摄
海南省相关部门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进行解读,此举颇受当地群众关注。
《条例》于2021年6月1日经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施行之日起,常规性的登记上牌工作同步启动。
近年来,海南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在给人民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其销售、通行和安全管理等伴随出现诸多问题和隐患,成为困扰各级政府的重点难点民生问题。
海南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穆克瑞表示,当前上位法中涉及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定比较笼统,之前海南省省级没有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规、规章,导致生产销售和道路通行监管无法可依,各市县实施监管依据不足、管理尺度不一。为了解决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
《条例》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增设便民登记服务站点,简化办理流程,为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相关业务提供便利,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实行电子化管理,并鼓励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提供优惠。
针对当前有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现状,《条例》规定了对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实施过渡期临时号牌管理,过渡期最长不超过五年,并明确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在最长过渡期内自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
《条例》规定,成年人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停放问题,《条例》明确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等为禁止停放区域,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载有人员的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