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朱可人当天临时不守承诺,拍摄不来,违约造成剧组损失严重
演员朱可人,身高174,天蝎座,1996年10月出生,来自浙江宁波,毕业于中国戏曲学院。当天突然临时不守承诺,拍摄不来,违约造成剧组损失严重
继之前通报演员朱可人微信文章后续,我们采取的正当措施,起诉了演员朱可人当天临时不守承诺,拍摄不来,违约,造成我们经济的损失;
最后由于导演上面一层还有代理,代理和上面还有一层合同,实在不方便给,最后因为缺乏证据,只能被判赔偿基本损失了,无法赔偿璀璨星炎全部损失,以下为法院一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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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中,璀璨公司与朱可人已通过微信就拍摄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主要内容进行了协商,且朱可人表示接受,故双方的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朱可人未按约定履行拍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金额,璀璨公司主张包括广告费、差旅费、住宿费和替代演员的车费。对于差旅费和住宿费,璀璨公司举证中铁清算中心明细、美团信息记录,结合双方约定的拍摄时间和地点,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广告费和替代演员的车费,璀璨公司举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截图均无法认定对方的身份信息,且朱可人也未认可,另经本院释明,璀璨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均不予采纳。据此,对于璀璨公司主张的赔偿违约损失,本院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可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西璀璨星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违约损失733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璀璨星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西璀璨星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以下为法院二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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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中,璀璨公司与朱可人已通过微信就拍摄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主要内容进行了协商,且朱可人表示接受,故双方的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朱可人未按约定履行拍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金额,璀璨公司主张包括广告费、差旅费、住宿费和替代演员的车费。对于差旅费和住宿费,璀璨公司举证中铁清算中心明细、美团信息记录,结合双方约定的拍摄时间和地点,法院予以采信。对于广告费和替代演员的车费,璀璨公司举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截图均无法认定对方的身份信息,且朱可人也未认可,另经法院释明,璀璨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故法院均不予采纳。据此,对于璀璨公司主张的赔偿违约损失,法院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于2020年9月判决如下:一、朱可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西璀璨星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违约损失733元;二、驳回江西璀璨星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二审补充查明,璀璨公司在一审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朱可人赔偿违约损失9728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经审理查明,璀璨公司与朱可人已通过微信就拍摄惠氏奶粉平面广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主要内容进行了协商,朱可人表示接受,故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朱可人为按约定履行其拍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璀璨公司上诉要求朱可人赔偿的违约损失包括广告费8000元、差旅费1106元、住宿费180元及替代演员的车费442元。璀璨公司上诉主张的广告费8000元损失并无相应证据证明属其必然应得收益,故对其该项损失,本院不予支持。璀璨公司上诉所称的替代演员的车费,仅从其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截图亦不能看出与案涉纠纷存在关联,故对其该项损失,本院亦不予支持。璀璨公司上诉要求朱可人承担其公司工作人员的差旅费553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朱可人承担璀璨公司为其支出的差旅费553元及住宿费180元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