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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离婚时提家务劳动补偿1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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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的齐女士与杨先生结婚后一直在老家带孩子,丈夫在外地工作。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闹至法院诉讼离婚,齐女士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负担义务较多,要求杨先生从双方结婚之日起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近日,浙江台州法院审结了上述离婚案,首次适用《民法典》中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判决杨先生补偿齐女士1.5万元。
本案当中,很多人为齐女士鸣不平,但是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这对夫妻没有约定夫妻分别所有制,他们之间实行的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
这也就意味着,男方在外打工、经商的所有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结婚以来,男方也为家庭提供了生活费用。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女方至少可以在离婚中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半的财产,这些财产,从形式上看,均为男方工作所得的收入转化而来。也就是说,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已经体现了女方对家庭的付出的价值的承认和保护。这也就是原《婚姻法》规定只有在夫妻约定实行分别所有制的情形下,一方才有权向另一方提出家务补偿的要求。
其次,家务补偿究竟是补偿的是什么。
有人说,男方工作可以获得工资,女方做家务为什么没有工资?不公平。实际上,这里的逻辑是不通的。男方为社会工作,社会给予他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男方为家庭的付出也是没有工资的。同样,女方做家务,为家庭付出是没有工资的,但如果女方为社会工作,例如做保姆、做保洁、做厨师,社会都是提供报酬的。
根本原因,这是家庭与社会不同的性质、不同的功能和不同的财产制度决定的。
那么,既然如此,家务补偿补偿的是什么?我认为,补偿的是女方再就业所需要的费用。一方回归家庭,最大的损失,是对职场的陌生、就业能力的降低。离婚意味着原来从事家务的一方需要就业以获得收入,家务补偿应该是对家庭主妇或者主男参加就业培训等获得再就业能力所需费用的补偿。
本案当中,二审法官表示,在外工作的一方,离婚后可继续享有之前的资源、人脉,身份地位不变;但长期在家付出的一方,离婚后涉及重新回归社会的问题。该观点与我的观点是相似的。


IP属地:广东1楼2021-06-24 21:4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