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法院徐俊奎长期骄横跋扈吃拿卡要徇私枉法欺压良善
控告人:赵彩玲,清丰县柳格乡城西村人,联系电话:13839369283。
被控告人:徐俊奎,清丰县城关法庭庭长,联系电话:158932789781。
控告请求:1、请求社会各界敦促上级法院依法撤销清丰法院法盲无知(所用法条错误)、蛮横贪腐(2015年徐俊奎开警车带我到洛阳给我办案时,收我1000元、两条软中华烟(一条650元,两条1300元)、一箱统一绿茶60元、一箱火腿100元、一箱法式软面包45元,令我给警车来回加油两次400元、令我提供食宿费2100元,共计5005元)、徇私枉法(袒护清丰法院受诉法官聂建杰)的清丰法院法官徐俊奎所作出的、错误的判决—(2021)豫0922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社会各界敦促上级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清丰法院重新审理; 3、请求社会各界敦促纪委监委、检察院、公安机关、法院等纪法机关,依纪依法追究徐俊奎的贪腐渎职责任。
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0日上午,张自仓到清丰县文化路法律咨询门市(工商注册:濮阳市出彩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找到我,向我咨询诉讼事宜,然后强烈要求我为其提供在其与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提供公民个人代理服务(祁某某是张自仓村支书,张自仓迟迟未能向我提供村里的推荐函,错在被上诉人)。我为被张自仓先书写了民事起诉状,刻制了录音光盘,办理了网上立案,并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放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关于“行业指导价格名录及标准”中“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的按5000元/件收取”,收取了张自仓服务费3820元(少收1180元)。
张自仓在迟迟未能向我提供村里的推荐函的情况下,在大年三十请受诉法官、其亲戚聂建杰的客(有录音光盘为证),聂建杰严重违反“三个规定”、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在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办理私案,予以欺压性调解,为张自仓与祁某某作出 (2021)豫0922民初32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张自仓撤回起诉。聂建杰违法结案后,张自仓在聂建杰的唆使下,把我为其所提供的服务当作空气,恩将仇报,以所谓的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我,要求我返还其3820元。
法盲无知、蛮横贪腐、徇私枉法的清丰法院法官徐俊奎依据已经废止的司法部1993年批复浙江省司法厅的《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答复重庆高院的《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认定我不当得利,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错误。错误的前提,必然得出错误的结论。所以,他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所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
什么是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所规定的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而我为张自仓提供服务、收其费用是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放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这一合法根据的,怎么能认定我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就象上级领导一样。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只是行政法规,就象庭长一样。庭长怎么能够经常顶撞、对抗上级领导呢?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放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这样的同志们经常闹不团结也不行啊!如此这般,不反复制造多起冤假错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才怪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我已经向徐俊奎提供了为被上诉人服务收费的客观事实和合法证据并对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反驳了啊,怎么能够一错再错地认定我是不当得利并予以错误的判决呢?他在判决书中所谎称的公开审理,其实并非公开审理,因为他连视频都没敢开,在法庭上反复粗野地打断我的律师说话。由此可以合理地怀疑,徐俊奎吃了张自仓的、拿了张自仓的、要了张自仓的。请求社会各界敦促纪委监委、检察院、公安机关、法院等纪法机关,依纪依法追究徐俊奎的贪腐渎职责任。
此 致
全国各级纪委监委、检察院、公安机关、法院
全国各级各类新闻媒体
控告人:赵彩玲
2021年7月5日
控告人:赵彩玲,清丰县柳格乡城西村人,联系电话:13839369283。
被控告人:徐俊奎,清丰县城关法庭庭长,联系电话:158932789781。
控告请求:1、请求社会各界敦促上级法院依法撤销清丰法院法盲无知(所用法条错误)、蛮横贪腐(2015年徐俊奎开警车带我到洛阳给我办案时,收我1000元、两条软中华烟(一条650元,两条1300元)、一箱统一绿茶60元、一箱火腿100元、一箱法式软面包45元,令我给警车来回加油两次400元、令我提供食宿费2100元,共计5005元)、徇私枉法(袒护清丰法院受诉法官聂建杰)的清丰法院法官徐俊奎所作出的、错误的判决—(2021)豫0922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社会各界敦促上级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清丰法院重新审理; 3、请求社会各界敦促纪委监委、检察院、公安机关、法院等纪法机关,依纪依法追究徐俊奎的贪腐渎职责任。
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0日上午,张自仓到清丰县文化路法律咨询门市(工商注册:濮阳市出彩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找到我,向我咨询诉讼事宜,然后强烈要求我为其提供在其与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提供公民个人代理服务(祁某某是张自仓村支书,张自仓迟迟未能向我提供村里的推荐函,错在被上诉人)。我为被张自仓先书写了民事起诉状,刻制了录音光盘,办理了网上立案,并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放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关于“行业指导价格名录及标准”中“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的按5000元/件收取”,收取了张自仓服务费3820元(少收1180元)。
张自仓在迟迟未能向我提供村里的推荐函的情况下,在大年三十请受诉法官、其亲戚聂建杰的客(有录音光盘为证),聂建杰严重违反“三个规定”、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在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办理私案,予以欺压性调解,为张自仓与祁某某作出 (2021)豫0922民初32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张自仓撤回起诉。聂建杰违法结案后,张自仓在聂建杰的唆使下,把我为其所提供的服务当作空气,恩将仇报,以所谓的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我,要求我返还其3820元。
法盲无知、蛮横贪腐、徇私枉法的清丰法院法官徐俊奎依据已经废止的司法部1993年批复浙江省司法厅的《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答复重庆高院的《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认定我不当得利,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错误。错误的前提,必然得出错误的结论。所以,他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所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
什么是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所规定的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而我为张自仓提供服务、收其费用是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放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这一合法根据的,怎么能认定我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就象上级领导一样。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只是行政法规,就象庭长一样。庭长怎么能够经常顶撞、对抗上级领导呢?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放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这样的同志们经常闹不团结也不行啊!如此这般,不反复制造多起冤假错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才怪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我已经向徐俊奎提供了为被上诉人服务收费的客观事实和合法证据并对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反驳了啊,怎么能够一错再错地认定我是不当得利并予以错误的判决呢?他在判决书中所谎称的公开审理,其实并非公开审理,因为他连视频都没敢开,在法庭上反复粗野地打断我的律师说话。由此可以合理地怀疑,徐俊奎吃了张自仓的、拿了张自仓的、要了张自仓的。请求社会各界敦促纪委监委、检察院、公安机关、法院等纪法机关,依纪依法追究徐俊奎的贪腐渎职责任。
此 致
全国各级纪委监委、检察院、公安机关、法院
全国各级各类新闻媒体
控告人:赵彩玲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