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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判决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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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房为80年代划拨土地单位,未房改的福利性平,房子,发内部使用住房证,原告为外单位人员,被告为本厂职工,签署买卖协议,但房未交付引发纠纷,法官在办公室开庭,合议庭成员未到庭法官冒充合议庭成员签字,认定涉案房有产权,产权归一个不存在的房屋公司(法院提供不了产权证及房屋公司的有效营业执照)又错误的认定为公租房,一审开庭后当日收原告未经质证及改变法律关系推翻员诉求的举证材料作为判案依据,并将该材料纳入一审庭审笔录当中,而材料序号与一审庭审笔录序号相同,但内容完全不一致(原告起诉诉求为履行买卖协议及腾房,一审庭审后递交的举证材料改称买了租赁权)一审开庭前,被告小儿子向法院递交父母离婚协议书及情况说明(2001年预告夫妻协议离婚,经过厂长签字,厂盖章及街道盖章和档案馆存档,明确给了被告小儿子)愿认可文件真实性及被告小儿子在里面事实居住加20年的事实,但否定被告小儿子拥有的权利,只问了被告小儿子能不能代父退款?不告知她的合法权益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1-07-26 11:56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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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1-07-26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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