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o小黄车,作为曾经的共享单车一霸,共享单车行业的开创者,开创初期市场表现十分出色,经营成果丰厚。然而商场如战场,因为经营策略有误,又被爆出挪用资金,被大量用户退押金,最终资金链断裂,导致公司陷入僵局。
#ofo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近日,ofo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份合同执行裁定书公开。内容显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双方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ofo公司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ofo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
也就是说,经法院调查,该公司已经没有财产可以用来偿还债务了。
此外,根据天眼查查询发现,该被执行企业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终本案件目前已达256件,未履行总金额达5.8亿余人民币,未履行比例达95.7%。
图片源于天眼查
图片源于天眼查
而ofo共享单车的CEO戴威也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被限制高消费。
而失信被执行人又被网友们俗称为“老赖”,作为司法执行中失信惩罚措施的一种,由于该被名单库是向社会公开的,上面记载着失信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故而起到了通过向全社会的信用公示,引起民众提防与反感的惩戒作用。
小黄车押金,还能要回来吗?
据悉,目前仍有1500万左右用户的押金尚未退还,总额或达15亿之多,对于199甚至是299的小黄车押金,能否要回要看该押金法律上的性质为何。
共享单车作为共享经济潮流下的产物,其押金仍然是以原有的功能和目的作为基础,即以金钱作为标的起到对债务担保的作用,因此首先可以认定押金的性质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
而对于共享经济中的押金来说,由于用户交付的押金并没有“特定化”,共享经济中押金的法律性质应当界定为让与担保,用户在交付押金时其实已经转让了押金的所有权,当用户对企业的“服务协议”违约时,企业可以依据对押金的所有权来实现债权的担保,我国民法学者温世扬教授也认为,对押金的性质应当界定为让与担保。
而从用户角度,该让与担保性质的押金,并不能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可以说,已经很难将押金要回。
(作者:陈嘉豪 工作单位: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
#ofo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近日,ofo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份合同执行裁定书公开。内容显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双方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ofo公司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ofo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
也就是说,经法院调查,该公司已经没有财产可以用来偿还债务了。
此外,根据天眼查查询发现,该被执行企业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终本案件目前已达256件,未履行总金额达5.8亿余人民币,未履行比例达95.7%。
图片源于天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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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ofo共享单车的CEO戴威也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被限制高消费。
而失信被执行人又被网友们俗称为“老赖”,作为司法执行中失信惩罚措施的一种,由于该被名单库是向社会公开的,上面记载着失信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故而起到了通过向全社会的信用公示,引起民众提防与反感的惩戒作用。
小黄车押金,还能要回来吗?
据悉,目前仍有1500万左右用户的押金尚未退还,总额或达15亿之多,对于199甚至是299的小黄车押金,能否要回要看该押金法律上的性质为何。
共享单车作为共享经济潮流下的产物,其押金仍然是以原有的功能和目的作为基础,即以金钱作为标的起到对债务担保的作用,因此首先可以认定押金的性质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
而对于共享经济中的押金来说,由于用户交付的押金并没有“特定化”,共享经济中押金的法律性质应当界定为让与担保,用户在交付押金时其实已经转让了押金的所有权,当用户对企业的“服务协议”违约时,企业可以依据对押金的所有权来实现债权的担保,我国民法学者温世扬教授也认为,对押金的性质应当界定为让与担保。
而从用户角度,该让与担保性质的押金,并不能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可以说,已经很难将押金要回。
(作者:陈嘉豪 工作单位: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