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声谷创新发展政策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为在安徽省境内登记注册并实际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企业均需要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 入驻中国声谷协议或相关证明(申报第四、十、十一、十二、十六、十九条政策的合肥市以外企业可不提供);
2. 申报单位基础信息表、资金申请表(附件1、2,所有申报单位均需在系统中填报);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4. 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报告,当年新设企业可不提供;
5. 经税务部门盖章的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税务部门系统下载),当年新成立企业可不提供;
6. 经人社部门盖章的上一年度12月和申报上月企业社保缴纳情况;
7. 申报单位和其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附件3,所有申报单位均需填报,打印盖章后上传扫描件);
8. 近三年信用查询信息。“信用中国”、“信用安徽”和“信用合肥”网站中对申报单位信用情况核查记录(含查询时间的网页截图,加盖公章)。
(三)限制性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资金奖补:
1. 不符合中国声谷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项目;
2. 按照工信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未上报月报和年报数据的企业;
3. 近三年以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违法等问题的单位或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单位;
4. 企业申报项目为自投研发项目(委托开发试制投资占总投资比重超过60%的项目不予支持,其中研发人员是指本地缴纳社保半年以上员工,工资总额为企业参与该项目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之和),受托开发定制项目不予支持;
5. 单个企业的同一个项目只可申报本政策其中一项条款(申报十一、十二两项政策例外),上年度社保缴纳为0的企业,本年度申报项目不予支持(除当年新设企业外)。
6.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包含中国声谷政策支持资金)低于中国声谷政策支持3年及以上资金总和(不包含支持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的企业申报本年度项目(除申报第四、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政策)不予支持,历年申报中国声谷政策支持的揭榜挂帅、平台建设、拨款转股权项目建设期结束未验收的企业,本年度申报同类项目不予支持。
7. 奖补金额低于10万元不予支持(其中:初创企业融资支持奖补金额低于5万元不予支持)。
(四)各市经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除合肥市以外其他市符合条件项目可比照合肥市申报(第四、十、十一、十二、十六、十九条政策,奖补资金按省市1:3合力支持)。市(直管县)、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见附件11),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