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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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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外国籍船舶可能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离开。
外国籍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或者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行使紧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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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本国法律规定,因而对其进行追赶直到公海并加以拿捕,带回本国港口审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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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就是执法范围扩展至公海。
复杂说在未划定领海且不承认别国领海的南海地区有执法权。


IP属地:山西1楼2021-08-31 13:4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