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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枫曾亲口承认强奸?两年前为何不立案?钱枫事件之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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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号,网民(ID:小艺希望坏人被惩罚)发文控告湖南卫视节目主持人钱枫对其实施了强奸,此事一经曝光便引发了轩然大波。目前事件暂无定论,本文对事件进行了梳理,并对涉及的法律常识进行解读。
公安机关两年前为何不立案?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钱枫如果曾承认强奸具有哪些法律后果?你是如何看待的,欢迎阅读并在评论区讨论。
8月24日,网民(ID:小艺希望坏人被惩罚)在其在发文中声称:
2018年网民“小艺”参加湖南电视台天天向上节目组一起录制工作,全程跟钱枫没有过接触。录制完当晚突然收到节目组工作人员的信息,意思是他们主持人想认识我,交个朋友加一下微信好友。随后小艺和钱枫加了好友。

2019年2月14号,钱枫和多个朋友及小艺在一家小酒吧吃晚餐,这也是她们第一次见面。当晚钱枫劝导小艺喝了很多酒,吃过饭以后,钱枫便建议到KTV,后边就不清楚了。醒来的情况下,察觉自己一丝不挂地躺在了一个陌生的床上。身旁赤裸的小伙便是钱枫。

后来小艺联络了当晚的网约车司机,网约车司机确认在车上钱枫手脚不干净,女孩说别动她,她要生气了。并一直喊着要回家,钱枫则硬拖着她下了车。
随后小艺查了当晚的监控,小艺发觉是钱枫强制托着她走的,基本上是连拉带拽将其拖进屋子。
事情发生后小艺决定报警···

时隔两年后的2021年8月24日,这名叫小艺的网友将此事在晚上曝出,引起了网友们的广泛关注。当日,上海警方发布警情通报,就此事进行了解释。

警方在受理报警后立即组成了专案组全面开展调查,专案组综合证据情况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强奸犯罪事实。于是警方依法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
然而8月25日,网友“小艺”再次发文,回应网友们的关注,声称: 钱枫曾亲口承认强奸
网民“小艺”:钱枫在2019年2月15日晚上至2月16号凌晨某一时间点,在上海虹桥路派出所审讯室里,(进门右拐)亲口承认了强奸,(对不起,我****)有执法记录仪录像,有审讯室录像,请警方公布。如果钱枫承认了,请按照司法程序调查钱枫。如果我诬陷,我愿意负一切司法责任。

图片源自微博
公安机关为何不立案?我国法律规定的刑事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等应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这就是说,我国法律规定的刑事立案标准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而根据警情通报反映的信息,公安机关经全面调查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强奸的犯罪事实。因此,公安机关并未立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网民“小艺”称钱枫曾亲口承认强奸,如果属实,在法律上具有什么意义?
如果钱枫确实曾经亲口承认强奸,这一因素会对公安机关立案起到推动作用。
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钱枫的承认不能单独起到定罪的效果,是否能认定存在犯罪事实,需要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认定。
也就说,即使钱枫承认强奸,也不能直接认定钱枫构成强奸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时隔两年再报警,案件是否超过追诉期?
我们看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时,总能接触到一个词“追诉时效”,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犯罪嫌疑人就能“逃脱法律的制裁”、“逍遥法外”了。
本案中,网民“小艺”称钱枫强奸,我国法律规定强奸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追诉时效可达到二十年。
网民“小艺”即使时隔两年后再报警,也不影响对可能存在的案件的追诉。
(作者:陈嘉豪 工作单位: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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