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铁安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是否有权采取拖离、约束等伴随强制或暴力的措施?
1.众所周知,地铁公司不是执法机构,其安保人员不是执法人员,也就没有执法权力,其只能在地铁运营公司的指挥下实施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乘客进出站 等常规行为,无权搜查乘客包裹(可进行安检以确定乘客能否进站)、检查乘客身体、使用暴力,更无权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2.特殊情形下,包括安保人员在内的任何人都可以采取防卫或避险措施。广义上的正当防卫及紧急避险(不限于刑法意义上),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或正在进行的危险而采取的制止或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治安管理责任或刑事责任,当然防卫和避险不能超出必要限度(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考量具体情形)。如果有不法分子在地铁站内或列车上事实危害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行为,任何一个自然人都可以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制止或者避险行为,比如劝阻、拉开、约束等行为,可以伴随必要限度的暴力,并应及时报警处理,这甚至可以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行为,地铁安保人员当然有权利也有职责这样做(在一定限度内有保护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需要强调的是,紧急情况下的上述行为虽然被允许,但这并不属于公权力范畴,而是法律赋予公民在紧急情况自救或者救他的权利,且以制止侵害为限,涉嫌犯罪可以扭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西安地铁事件中的女子是否实施了上述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保安强行拖离该女子时是否存在上述紧急情形?
从现有视频、媒体报道及网络上疑似知情者的陈述看,可以确定的是该女子在与口罩男理论时及后续被保安拖离过程中未持有危险器具,无攻击行为,衣物被撕扯,雨伞等物品散落在地,处于明显弱势,难以认定该女子实施了危害列车行车、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与口罩男争执前及争执刚开始时有无危害行为需查看更多证据,等待警方通告),仅是要求口罩男加其微信(据说是要求口罩男加微信赔偿其损失),那么在此种无肢体危害行为,仅有口头争执的情况下显然不属于上述的紧急情形,作为地铁工作人员应调解、劝告双方平息纠纷,如果处理无果应告知双方报警或起诉处理,并陪同防止事态升级,保安无权限制女子自由,强行拖离车厢,撕扯女子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