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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进驻广西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十二督导组的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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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进驻广西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十二督导组的举报信
——王小萍副县长被杀害冤案举报材料之七十二
蔡梓权
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十二督导组
苗圩组长和各位同志:你们好!
我热诚欢迎你们进驻广西对我区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督导工作,期盼并恳求你们关心和督导查办于1995年4月被杀害、悬积至今26年的原陆川县副县长王小萍死亡案件,彻查时任广西公安厅叶勤副科长、朱少健法医,玉林地区公安处邓承强法医、玉林地区检察分院吕维宁法医,陆川县公安局黄远征副局长等群体性、多层级把此凶杀案明目张胆地造假炮制成自杀冤假错案的重重黑幕,查惩违法办案、护腐纵凶、护短掩盖的害群之马及保护伞,整治顽瘴痼疾,平反昭雪沉冤,伸张公平正义。
为此,我把举报材料《彻查命案黑幕 平反昭雪沉冤——王小萍副县长被杀害冤案举报材料之七十一》用特快专递附寄给你们,具体案情阅读此材料即可知晓。
此案要点简述如下:
一、警方违法办案事实已经刑侦复查证实。
(一)警方人员在案发后有计划有预谋地全程全盘违法造假办案,事实及过程如下:
1.三次解剖尸体均不通知家属到场;
2.分工编造 “三门反锁”(黄远征)“自穿新衣”(邓承强)“辞职想死”(邓承强)“死后创伤”(4.15邓承强、4.17叶勤)“复检现场”(叶勤)“提取指纹脚印”(叶勤)等多项伪证谎言做自杀依据;
3.扣留三本日记本和三份辞职书等物品不开具扣留物品清单;
4.4月9日销毁房间现场,烧毁床上证物;
5.篡改自伤不可为的“纵横切割左手腕15刀以上”“右颈部一刀深刺而刀不拔”“左额角大片淤血黑斑”三处原始创伤情形,炮制成违反常识常理、自伤更加不可为的“自己拿锐器反复切割右颈部和左手”的虚假自伤结论;
6.不出具非正常死亡说明书,长期隐匿实情等。
(二)今年3月,玉林市刑警支队组织工作专班对此案进行刑侦复查。复查证实,上述事实属实,证据确凿。
(三)同时,复查证实,大量关键、重要证据材料被警方人员销毁。如:
1.案发勘验时拍摄原始案情的两条录像和大部分照片;
2.4月8日在陆川金川宾馆召开案情说明会的会议记录;
3.4.15邓承强和吕维宁、4.16叶勤和朱少健在玉林殡仪馆分别剖鉴死者左额角淤血黑斑创伤为“死后创伤”的解剖录像、照片,勘验笔录和法医鉴定书;
4.4月17日在玉林地区公安处召开案情通报会,叶勤通报左额角淤血黑斑创伤剖鉴为“死后创伤”的有关内容;
5.王小萍在陆川县工作一年半所写的三本日记本。
二、警方从不承认上述事实违法。
2015年11月,本案经网上投诉国家信访局,获“中纪委转信”由广西查办。
(一)2016年以来,陆川县公安局(陆公(信)答复字〔2016〕02号)、玉林市公安局(玉公(信)复查字〔2016〕27号)、广西公安厅(桂公(信)复核字〔2016〕24号)和陆川县检察院(陆检控复字〔2019〕5号)先后对本案做了复查并给予答复。各机构敷衍搪塞,护短掩腐,一再否认警方违法办案,强调 “依法按程序办案”,“不存在编造伪证、弄虚作假现象”,“不发现销毁现场现象”,强调自杀结论“科学正确”,维持自杀结论。
(二)现玉林市公安局刑侦复查专班人员尽管查实了以上各项事实,但不认为是违法。
1.说解剖尸体不通知家属到场是“工作有疏漏”;
2.说分工编造的伪证谎言是“与事实有出入”;
3.说搜查房间扣留日记本和辞职书等不用开具扣留物品清单;
4.说销毁现场、烧毁证物是金川宾馆派人干的,不关公安的事;
5.把销毁大量关键、重要证据视为正常,无动于衷。
6.完全不查自治区公安厅叶勤、朱少健等人的违法事实。
7.完全拿不出可证实王小萍自己切割自己的事实证据,偏信警方精心编好的部分照片和不实材料,错误认定所谓自伤事实,不查能确证王小萍决不会自杀的众多重要事实,仍然维持自杀结论。
三、警方滥用公权力恣意妄为违法造假,目的就是要掩盖王小萍被腐贪黑恶合谋凶杀的真相。其全程全盘造假,甚至把勘验拍摄的录像、照片,特别是左额角淤血黑斑创伤材料和日记本等关键、重要证据几乎销毁殆尽。此成为其违法犯罪的确证。只要查实警方以上任何一项事实,王小萍被凶杀的事实真相当大白于天下。
王小萍死亡案就是警方全程造假、各级层层庇护,把凶杀案造假炮制成自杀案的重大冤假错案。
警方全程违法造假、各级层层庇护掩盖不依法查究,是本案的关键要害,这是本案“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根本原因。如此群体性、多层级的初心泯灭、无视纪法、违法造假、恣意妄为之两面人不依法查究,系统性选择性一贯失语、失聪、失明,虚伪狡诈尽见,这严重腐败就是公安队伍的顽瘴痼疾!第二次教育整顿能整治吗?否则,这是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法铁军吗?公信力何在?公平正义何言?
四、我强烈请求第十二督导组同志们细察本案案情,如认为此案有督办之必要,建议从请公安厅叶勤、朱少健两人说明情况开始,依序认真督办此案。
(一)叶勤、朱少健必须着重说明以下重要事实:
1.“死后创伤”和销毁证据问题。叶、朱两人于1995年4月16日到玉林殡仪馆解剖王小萍左额角淤血黑斑,是怎样得出“死后创伤”的结论?此创伤何时何人怎么造成?现复查证实,叶、朱两人的与4月15日邓承强、吕维宁剖鉴此伤得出“死后创伤”结论的录像、照片及勘验笔录和法医鉴定书等,在案卷材料里完全没有;连4月17日叶勤在案情通报会上通报此“死后创伤”的内容也被完全删掉。谁销毁了这些重要创伤证据材料?
2.“复检现场”“提取指纹”和复查报告的问题。叶、朱两人于4月16日下午到陆川,17日下午回到玉林。叶勤在地区公安处案情通报会上说,他俩“复检了现场,提取了指纹脚印,没有发现外人犯罪的痕迹”。但房间现场于4月9日已被陆川县公安局指挥金川宾馆人员销毁,烧毁了床上蚊帐、枕头、被褥、床席和衣物等证物,并用写着“一九九五年四月九日封”、加盖陆川县公安局印章的三条封条封贴房门。他俩连封条都没有撕开,房间没进,怎么复检现场?现复查证实,案卷材料里根本没有他俩复检房间现场的录像、照片,没有指纹脚印,足证他俩说谎。但据玉林市刑侦支队复查专班的同志说,他俩写的复查报告里有关于房间内物件的描述。该复查报告里的这些内容是怎样炮制出来的?
3.造假结论和自伤依据问题。邓承强、吕维宁篡改原始实情创伤,炮制成违反常识常理、严重失实、“自伤”更不可为的自伤结论:“王小萍是因为自己用锐器反复切割右颈部和左手,致使动脉、静脉断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叶、朱两人删掉邓、吕结论里实际自伤决不可为的有关伤害工具、方式、部位、程度的表述,修改为语焉不详、抹掉具体创伤情形的“自伤”,做出复查结论:“王小萍系因自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为什么要做此删改?他们判定王小萍为自伤,根据哪些事实和证据,请明确列举出来。如不能列举出来,此毫无事实依据的自伤结论当予推倒,王小萍被凶杀即真相大白。
4.当时陆川、玉林官场贪贿成风,他俩在此次复查中分别从陆川、玉林各得了多少钱?
与此同时,查询其他相关涉案人员,弄清案件真相。
(二)依法查索上述录像、照片、日记本等大量关键、重要证据材料,查究丢失、藏匿、销毁证据材料的责任人。
同时把三本日记本归还给家属。
(三)查处2016~2020年陆川县公安局、检察院,玉林市公安局、自治区公安厅有关人员在各复查中护短掩腐、敷衍搪塞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四)查究2021年3月玉林市刑侦复查专班人员袒护违法、错误认定自伤事实、维持自杀虚假结论的错误行为。
(五)坚决为勇于反腐、惨遭杀害的王小萍平反昭雪,严明纪法,伸张公平正义!
五、自然,如果你们也认为在本案中警方没有违法,当然不会做什么督办。那我当继续向上举报,强烈要求中央政法委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公室和公安部关注督办此案,争取促成提级查办或异地查办,举行公开听证,公开办案过程和办案结果,彻查真相,揭穿黑幕,平反冤案,昭雪沉冤。
26年来,我坚持不懈,坚持事实,坚守法律,坚信党中央。我始终坚信,正义必定战胜邪恶,违法造假者必会受到查惩,公平正义一定可以落实到这个案件中来。真相终会大白,天总会亮的!
附:《彻查命案黑幕 平反昭雪沉冤——王小萍副县长被杀害冤案举报材料之七十一》
2021年9月5日


IP属地:广西1楼2021-09-06 18:42回复
    怎么联系你?本人也是被公安机关违法撤案有案不究,广西基层公安太腐败了


    来自手机贴吧2楼2021-09-10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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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来现在与宋朝上梁山复灭记。


      来自手机贴吧3楼2022-09-24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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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3-04-29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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