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鸡西市文化局将被其违法侵占的俄罗斯大剧院
三楼房屋和租金返还给受害人张伦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一、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鸡民初字第11号。
判决书第11页写有“由于被告赵君与被告文化局之间未就该三楼的产权明确划分……故被告赵君以该三楼抵债给原告的约定无效。”
判决如下:被告赵君给付原告张伦欠款300万元。
二、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黑03民初36号。
判决书22页写有“本院认为,2009年8月鸡西市人民艺术剧院就俄罗斯大剧院一楼、三楼产权与赵君进行置换问题,向原告文化局请示,原告文化局以“鸡文发(2009)46号”文件同意了鸡西市人民艺术剧院的该请示,……原告文化局同意该请示的行为,应视为对原合同的补充约定,同时依据文化局下属单位鸡西市人民艺术剧院法人代表石有录、李尚义与赵君、张伦签订了“关于俄罗斯大剧院有关事宜协商纪要”的内容,可以认定文化局与赵君(张伦)间经协商,约定俄罗斯大剧院三楼归赵君处分,即在本案中由高晓丽、赵伟宸处分。……俄罗斯大剧院四楼剩余未销售房屋应由原告文化局处分。”
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黑民终507号。
判决书中第16页写有“关于案涉三楼房屋归属问题……首先,按照文化局和赵君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的意思表示,文化局仅取得一层、二层中间大厅,其余房屋用于双方对外销售,……双方并未约定三楼房屋归属文化局。其次,文化局下属单位艺术剧院与赵君、张伦签订的《协商纪要》,体现该院以其在俄罗斯大剧院现有所有权的一楼与三楼进行置换的意愿,文化局同意置换,表明赵君对于诉争的三楼房屋有进行处分的权利。……故一审法院未支持文化局关于诉争三楼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判决对俄罗斯大剧院四楼剩余未售房屋由文化局处分并无不当。”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2019)最高法民申1479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书第3页载有“……根据鸡西市文化局“鸡文发(2009)46号”文件以及鸡西市人民艺术剧院与赵君、张伦签订的关于俄罗斯大剧院有关问题的《协商纪要》相关内容,二审判决认定鸡西市文化局与赵君间通过进一步协商认可俄罗斯大剧院三楼归赵君处分。该认定并无不当。”
裁定:驳回鸡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再审申请。
五、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黑民终262号。
判决书第13页写有“本院认为,根据生效的本院507号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能够认定赵君对案涉三楼具有处分的权利,而高晓丽与张伦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高晓丽认可赵君生前与张伦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书》,并同意张伦执行俄罗斯大剧院三楼房屋。因此,张伦依据与赵君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执行案涉三楼房屋于法有据。故文广局主张阻却执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519号。
文广局不服(2017)黑民终262号判决申请再审,3519号裁定书写有“本案审查过程中赴鸡西市勘验大剧院房屋现状,鸡西市文广局工作人员和张伦到场。经查,案涉大剧院三楼与二楼目前作为共同经营的场所,存在相邻关系。……在507号民事判决认定赵君对案涉三楼具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张伦依据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申请执行案涉俄罗斯大剧院房屋,于法有据……至于本案争议及讼诉过程中,张伦所述的鸡西市文广局欲利用其享有处分权的一层部分与三层部分房屋置换的问题,执行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和理的相邻关系处理原则依法处理。”
裁定如下:驳回鸡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再审申请。
七、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86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上访人:张伦
手 机 号:13846019901
2021年9月13日
三楼房屋和租金返还给受害人张伦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一、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鸡民初字第11号。
判决书第11页写有“由于被告赵君与被告文化局之间未就该三楼的产权明确划分……故被告赵君以该三楼抵债给原告的约定无效。”
判决如下:被告赵君给付原告张伦欠款300万元。
二、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黑03民初36号。
判决书22页写有“本院认为,2009年8月鸡西市人民艺术剧院就俄罗斯大剧院一楼、三楼产权与赵君进行置换问题,向原告文化局请示,原告文化局以“鸡文发(2009)46号”文件同意了鸡西市人民艺术剧院的该请示,……原告文化局同意该请示的行为,应视为对原合同的补充约定,同时依据文化局下属单位鸡西市人民艺术剧院法人代表石有录、李尚义与赵君、张伦签订了“关于俄罗斯大剧院有关事宜协商纪要”的内容,可以认定文化局与赵君(张伦)间经协商,约定俄罗斯大剧院三楼归赵君处分,即在本案中由高晓丽、赵伟宸处分。……俄罗斯大剧院四楼剩余未销售房屋应由原告文化局处分。”
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黑民终507号。
判决书中第16页写有“关于案涉三楼房屋归属问题……首先,按照文化局和赵君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的意思表示,文化局仅取得一层、二层中间大厅,其余房屋用于双方对外销售,……双方并未约定三楼房屋归属文化局。其次,文化局下属单位艺术剧院与赵君、张伦签订的《协商纪要》,体现该院以其在俄罗斯大剧院现有所有权的一楼与三楼进行置换的意愿,文化局同意置换,表明赵君对于诉争的三楼房屋有进行处分的权利。……故一审法院未支持文化局关于诉争三楼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判决对俄罗斯大剧院四楼剩余未售房屋由文化局处分并无不当。”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2019)最高法民申1479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书第3页载有“……根据鸡西市文化局“鸡文发(2009)46号”文件以及鸡西市人民艺术剧院与赵君、张伦签订的关于俄罗斯大剧院有关问题的《协商纪要》相关内容,二审判决认定鸡西市文化局与赵君间通过进一步协商认可俄罗斯大剧院三楼归赵君处分。该认定并无不当。”
裁定:驳回鸡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再审申请。
五、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黑民终262号。
判决书第13页写有“本院认为,根据生效的本院507号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能够认定赵君对案涉三楼具有处分的权利,而高晓丽与张伦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高晓丽认可赵君生前与张伦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书》,并同意张伦执行俄罗斯大剧院三楼房屋。因此,张伦依据与赵君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执行案涉三楼房屋于法有据。故文广局主张阻却执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519号。
文广局不服(2017)黑民终262号判决申请再审,3519号裁定书写有“本案审查过程中赴鸡西市勘验大剧院房屋现状,鸡西市文广局工作人员和张伦到场。经查,案涉大剧院三楼与二楼目前作为共同经营的场所,存在相邻关系。……在507号民事判决认定赵君对案涉三楼具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张伦依据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申请执行案涉俄罗斯大剧院房屋,于法有据……至于本案争议及讼诉过程中,张伦所述的鸡西市文广局欲利用其享有处分权的一层部分与三层部分房屋置换的问题,执行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和理的相邻关系处理原则依法处理。”
裁定如下:驳回鸡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再审申请。
七、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86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上访人:张伦
手 机 号:13846019901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