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时期国家的立法适应不同时期的生产关系(经济形态)。前资本主义国家由于人主体地位的普遍缺失,法律更多地体现为单方面的强制,强制规则不能被当做法律,因为它没有边界,是单纯的统治意志,只不过是借着“法律”这一zz术语表达出来。在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扩张了交换的独立主体,资产阶级获利也正是基于这一基础。所以它的立法也无不透露着维护商品交易的意图,然而商品所有者之间的社会关系的产生是不以资产阶级是否立法为转移的,或者说资产阶级的立法只是把这种经济关系纳入国家暴力(阶级意志)的调整范围内,以便更好掌握这种关系。
私有制国家的必然介入,使法律出现了两种属性,一个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孤立的个人及即自私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商品交换关系;二是国家的法律——以暴力为凭借的强制规则——统治阶级的意志。真正的法律是通过国家法律体现出来的,或者说真正的法律中本来就蕴含着国家的因素。即真正的法律发展到今天,必须要以国家法律的面貌示人。而国家立法的内在逻辑,也遵循着商品交换关系。
可以说,真正的法(商品交换关系)一旦获得了国家立法的形式,它就不是纯粹的法了,只是作为国家立法的内涵逻辑而存在,获得国家法形式的私法是法又不是法,它既以真正的法为逻辑又处处体现着统治意志,在这两个方面来回摇摆。一切解决私人利益纠纷的法律都带有私法属性,也就是遵循着商品交换的逻辑。而以解决国家与个人之间利益冲突的法律,在帕舒卡尼斯看来都不配称为法律,而是以国家暴力为凭借巩固资产阶级利益的,借由法律专有名词表现出来的强制规定。阶级利益并不具有私人利益的性质,国家是一种超个人的存在,他们之间不是平等的主体。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下的商品交换的过程中,支配关系被隐蔽地遮盖了。
星座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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