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黑龙江省鸡西市文化局相关人员集体不作为、乱作为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的
上 访 信
文化局于2006年与赵君签订了《关于俄罗斯大舞台和旅游品商城的合作协议书》协议规定由赵君同志投资对原河滨电影院进行改造,归还面积2000m2,剩余房屋双方对外销售,甲乙双方共同分配利润。
《鸡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2006]106号》批准的是对原河滨电影院进行改造工程,项目负责人:李纯 ,文化局私自在行政划拨的土地上违法建成了商品房。在没有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税金,没有对工程进行验收,没有取得商品房出售必须具备的相关手续即自行接收了大剧院房屋用于出售、出租。至今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照。
由于文化局,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任由赵君个人代表文化局对外售房并收取了全部售房款,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具体事实如下:
一、协议规定赵君应归还面积为2000m2,实际归还面积1623.9m2,国有资产流失366.1m2。证据来源:文化局向法院提交的《测绘报告二份》。
二、文化局欠缴国有土地出让金813万元。证据来源:文化局向法院提供的《关于俄罗斯大剧院土地出让金的说明》。
三、文化局欠缴国家相关契税440万元。证据来源:文化局向法院提供的《俄罗斯大剧院项目总支出款项》。
四、文化局包庇赵君共同隐瞒了一起大剧院工程施工中摔死一名工人事故。上访人没有直接证据证实,但能提供线索协助组织查出真相。
五、文化局利用产权置换时机违法侵占了上访人向赵君购买的俄罗斯大剧院三楼房屋和11年的房屋租金。侵占的理由为:三楼房屋产权归文化局所有,赵君不享有处分权。此后三方当事人对三楼的归属权引发了多起诉讼案。
三级法院判决、裁定、认定结果如下: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3民初36号判决书认定:俄罗斯大剧院三楼归赵君处分,即在本案中应由高晓丽、赵伟宸处分。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507号判决书认定:按照文化局与赵君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的意思表示,文化局仅取得一层、二层中间大厅,其余房屋用于对外销售,双方并未约定三楼房屋归属文化局,其次文化局下属单位艺术剧院与赵君、张伦签订的《协商纪要》,体现该院以其在俄罗斯大剧院现有所有权的一楼与三楼进行置换的意愿文化局同意置换,表明赵君对于诉争三楼房有进行处分的权利。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519号裁定书中认定:虽然文化局不服507号民事判决,但最高法已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1479号民事裁定,驳回了文化局提出的再审申请。在507号民事判决认定赵君对案涉三楼房屋具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张伦依据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申请执行案涉房屋于法有据。裁定如下:驳回鸡西市文广新局的再审申请。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晓丽承认赵君生前以房抵债给张伦的大剧院三楼房屋仍然有效,是文化局侵占了张伦购买的房屋,三楼租金一直被文化局占有与我无关。张伦应向文化局主张权利。
由于文化局历任从严治党第一人的官僚作风,不担当、不作为。现任书记温俊岭,一直以需向政府市长汇报为由,拒不执行三级法院生效判决。在本单位治党管党方面出现了重大问题理应追责。
上访人依据三级法院确认的事实要求文化局返还被其违法占有的三楼房屋和租金。文广新局现任一把手一直以需要向市长汇报为由拖至今日没有结果。
上访人请求上级领导部门督促文广新局按三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依法将被其违法侵占的俄罗斯大剧院三楼房屋和不当得利获取的租金归还给张伦。
本人所反映的问题均有据可查,如有任何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问题反映人:张伦
身份证号:23030219500802
手机号:13846019901
2021 年 9 月 1 日
上 访 信
文化局于2006年与赵君签订了《关于俄罗斯大舞台和旅游品商城的合作协议书》协议规定由赵君同志投资对原河滨电影院进行改造,归还面积2000m2,剩余房屋双方对外销售,甲乙双方共同分配利润。
《鸡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2006]106号》批准的是对原河滨电影院进行改造工程,项目负责人:李纯 ,文化局私自在行政划拨的土地上违法建成了商品房。在没有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税金,没有对工程进行验收,没有取得商品房出售必须具备的相关手续即自行接收了大剧院房屋用于出售、出租。至今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照。
由于文化局,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任由赵君个人代表文化局对外售房并收取了全部售房款,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具体事实如下:
一、协议规定赵君应归还面积为2000m2,实际归还面积1623.9m2,国有资产流失366.1m2。证据来源:文化局向法院提交的《测绘报告二份》。
二、文化局欠缴国有土地出让金813万元。证据来源:文化局向法院提供的《关于俄罗斯大剧院土地出让金的说明》。
三、文化局欠缴国家相关契税440万元。证据来源:文化局向法院提供的《俄罗斯大剧院项目总支出款项》。
四、文化局包庇赵君共同隐瞒了一起大剧院工程施工中摔死一名工人事故。上访人没有直接证据证实,但能提供线索协助组织查出真相。
五、文化局利用产权置换时机违法侵占了上访人向赵君购买的俄罗斯大剧院三楼房屋和11年的房屋租金。侵占的理由为:三楼房屋产权归文化局所有,赵君不享有处分权。此后三方当事人对三楼的归属权引发了多起诉讼案。
三级法院判决、裁定、认定结果如下: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3民初36号判决书认定:俄罗斯大剧院三楼归赵君处分,即在本案中应由高晓丽、赵伟宸处分。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507号判决书认定:按照文化局与赵君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的意思表示,文化局仅取得一层、二层中间大厅,其余房屋用于对外销售,双方并未约定三楼房屋归属文化局,其次文化局下属单位艺术剧院与赵君、张伦签订的《协商纪要》,体现该院以其在俄罗斯大剧院现有所有权的一楼与三楼进行置换的意愿文化局同意置换,表明赵君对于诉争三楼房有进行处分的权利。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519号裁定书中认定:虽然文化局不服507号民事判决,但最高法已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1479号民事裁定,驳回了文化局提出的再审申请。在507号民事判决认定赵君对案涉三楼房屋具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张伦依据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申请执行案涉房屋于法有据。裁定如下:驳回鸡西市文广新局的再审申请。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晓丽承认赵君生前以房抵债给张伦的大剧院三楼房屋仍然有效,是文化局侵占了张伦购买的房屋,三楼租金一直被文化局占有与我无关。张伦应向文化局主张权利。
由于文化局历任从严治党第一人的官僚作风,不担当、不作为。现任书记温俊岭,一直以需向政府市长汇报为由,拒不执行三级法院生效判决。在本单位治党管党方面出现了重大问题理应追责。
上访人依据三级法院确认的事实要求文化局返还被其违法占有的三楼房屋和租金。文广新局现任一把手一直以需要向市长汇报为由拖至今日没有结果。
上访人请求上级领导部门督促文广新局按三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依法将被其违法侵占的俄罗斯大剧院三楼房屋和不当得利获取的租金归还给张伦。
本人所反映的问题均有据可查,如有任何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问题反映人:张伦
身份证号:23030219500802
手机号:13846019901
2021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