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招投标监管力度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认定、制止、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研究和探索招投标监管机制,规范招投标程序,完善评标办法,加强中标后跟踪管理,及时分析招投标存在问题和提出解决措施。市招标办应当加强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制定工程招标投标有关管理制度,重点处理好监管职能交叉、管办分离、协调机制等问题,并及时调处招标投标管理活动中的有关争议事项和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招投标管理办法、评标细则、资格预审办法。实行采用电子招标、电子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现代化的手段,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和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也能较好地控制不正当竞争报价现象。
2、理顺造价管理职能
进一步明确工程造价管理职能部门,由工程造价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及时推广新的计价办法和计价依据、规范造价信息收集和发布工作、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人员管理、调处工程造价有关争议事项,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重点开展工程预算、工程量(材料)变更、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3、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在严格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市场准入的基础上,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业管理,重点是代理合同的签订、代理专职人员的落实、在代理过程中签字、盖章手续的履行等。建立和实施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的清出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考核制度和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通过不断的培训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和工程招标代理的服务质量。
4、健全评委管理制度
应不断深化对已建立的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和实施评标专家培训教育、定期考核和准入、清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建立评标专家评审结果后评估制度,经评估认定有失公正的评标专家,应对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5、严格合同履行及跟踪管理
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合同履行及跟踪管理,重点对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条款、任意变更工程量或材料、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认定、制止、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研究和探索招投标监管机制,规范招投标程序,完善评标办法,加强中标后跟踪管理,及时分析招投标存在问题和提出解决措施。市招标办应当加强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制定工程招标投标有关管理制度,重点处理好监管职能交叉、管办分离、协调机制等问题,并及时调处招标投标管理活动中的有关争议事项和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招投标管理办法、评标细则、资格预审办法。实行采用电子招标、电子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现代化的手段,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和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也能较好地控制不正当竞争报价现象。
2、理顺造价管理职能
进一步明确工程造价管理职能部门,由工程造价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及时推广新的计价办法和计价依据、规范造价信息收集和发布工作、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人员管理、调处工程造价有关争议事项,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重点开展工程预算、工程量(材料)变更、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3、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在严格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市场准入的基础上,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业管理,重点是代理合同的签订、代理专职人员的落实、在代理过程中签字、盖章手续的履行等。建立和实施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的清出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考核制度和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通过不断的培训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和工程招标代理的服务质量。
4、健全评委管理制度
应不断深化对已建立的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和实施评标专家培训教育、定期考核和准入、清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建立评标专家评审结果后评估制度,经评估认定有失公正的评标专家,应对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5、严格合同履行及跟踪管理
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合同履行及跟踪管理,重点对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条款、任意变更工程量或材料、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