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教师的求助信
我是山西省昔阳县的一名退休教师,今年80岁了。今年8月26日下午,在昔阳县城郊过路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股骨粉碎性骨折,至今不能行动。9月29日,从交警队取回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已经违法逾期20多天),该认定书不分青红皂白,各打五十大板,认定为同等责任。
昔阳县交警队在《认定书》中引用了驾驶方与本次责任无关紧要的几条违规行为,比如“车辆没有登记、驾驶人没有执照、没戴头盔”等,还把对方没有避让写成“避让不当”,而与本次事故因果相关的主要过错,如对方逆行上路、在交叉路口不停车减速礼让行人、无驾驶能力、无驾驶资格、违规载人、交叉口速度过快等只字未提。明目张胆袒护对方,到底有什么猫腻?
仔细对照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和《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本人的过错行为是:虽然在开始过路时向左确认了没有来车,但快到中线时只顾看右方有没有来车,没有再次观察左方是否还有来车,以致发生事故(一般过错)。而驾驶人的过错是:1、摩托车应该在最右侧行驶,不能进入快车道。但该走了快车道(看监控),根据车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应该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严重过错)2、事发于昔阳县辉煌路口,根据在路口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责任划分,机动车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如果普通道路上,机动车应负同等责任或主要责任)。(严重过错)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细则第5条规定,“机动车行经无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车行道未避让诱发事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发附近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可以调整为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这里没有过街实施,故机动车应负主要责任(严重过错)4、根据行人已经在机动车道,而司机未加避让,机动车主责,行人次责(如果行人突然闯入机动车道、或者突然折返除外)。本人已经走到道路中间,故对方应负主责。(严重过错)5、该车速度过快,撞到人后还无法马上停车,也未采取避险措施。6、对方系假肢,无驾驶能力,不能随时掌控。该在现场当即说“我是假肢,实在叉不住了”。7、对方无驾驶资格。且又不规范行车,导致事故发生。8、对方违反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之规定载人,致使惯性加大,发生事故。根据山西省《认定规则》,以上5、6、7本属于一般过错,但因造成险情导致事故发生,应该认定为严重过错。,
根据《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规定:“具有严重过错行为或严重过错行为多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之规定,对方已经应该负主要责任。就交叉路口行人已经在路上而不避让、逆向行车、交叉路口机动车刮撞行人等,其中具有一条,对方负主要责任的条件就足足具备了。可交警队就是不依法办事。多数人说我无权无人,想办法找关系打点一下,我作为人民教师,绝不养虎为患,故一口拒绝。
在政法界纪律作风教育的今天,昔阳县交警队仍然对法律无动于衷,徇私枉法,对于进行教育与中央督导视而不见,也太不像话了!敬请贵网与广大网友热情支持与帮助,还本人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公道!
我是山西省昔阳县的一名退休教师,今年80岁了。今年8月26日下午,在昔阳县城郊过路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股骨粉碎性骨折,至今不能行动。9月29日,从交警队取回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已经违法逾期20多天),该认定书不分青红皂白,各打五十大板,认定为同等责任。
昔阳县交警队在《认定书》中引用了驾驶方与本次责任无关紧要的几条违规行为,比如“车辆没有登记、驾驶人没有执照、没戴头盔”等,还把对方没有避让写成“避让不当”,而与本次事故因果相关的主要过错,如对方逆行上路、在交叉路口不停车减速礼让行人、无驾驶能力、无驾驶资格、违规载人、交叉口速度过快等只字未提。明目张胆袒护对方,到底有什么猫腻?
仔细对照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和《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本人的过错行为是:虽然在开始过路时向左确认了没有来车,但快到中线时只顾看右方有没有来车,没有再次观察左方是否还有来车,以致发生事故(一般过错)。而驾驶人的过错是:1、摩托车应该在最右侧行驶,不能进入快车道。但该走了快车道(看监控),根据车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应该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严重过错)2、事发于昔阳县辉煌路口,根据在路口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责任划分,机动车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如果普通道路上,机动车应负同等责任或主要责任)。(严重过错)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细则第5条规定,“机动车行经无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车行道未避让诱发事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发附近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可以调整为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这里没有过街实施,故机动车应负主要责任(严重过错)4、根据行人已经在机动车道,而司机未加避让,机动车主责,行人次责(如果行人突然闯入机动车道、或者突然折返除外)。本人已经走到道路中间,故对方应负主责。(严重过错)5、该车速度过快,撞到人后还无法马上停车,也未采取避险措施。6、对方系假肢,无驾驶能力,不能随时掌控。该在现场当即说“我是假肢,实在叉不住了”。7、对方无驾驶资格。且又不规范行车,导致事故发生。8、对方违反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之规定载人,致使惯性加大,发生事故。根据山西省《认定规则》,以上5、6、7本属于一般过错,但因造成险情导致事故发生,应该认定为严重过错。,
根据《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规定:“具有严重过错行为或严重过错行为多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之规定,对方已经应该负主要责任。就交叉路口行人已经在路上而不避让、逆向行车、交叉路口机动车刮撞行人等,其中具有一条,对方负主要责任的条件就足足具备了。可交警队就是不依法办事。多数人说我无权无人,想办法找关系打点一下,我作为人民教师,绝不养虎为患,故一口拒绝。
在政法界纪律作风教育的今天,昔阳县交警队仍然对法律无动于衷,徇私枉法,对于进行教育与中央督导视而不见,也太不像话了!敬请贵网与广大网友热情支持与帮助,还本人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