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南京市级数字商务企业创建确认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符合《省级数字商务企业确认指南(试行)》
(1)企业需为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商务部《数字商务企业发展指引(试行)》、 《电子商务企业认定规范( SB/T11112-2015)》、《 电子商务商品 营销运营规范》(SB/T10469-2013 )、《电子商务物流服务规范》 (SB/T11132-2015)等行业标准,合法经营,对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 理防控措施。
(3)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或网店须开设2年以上并运行稳 定,如是独立网站须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 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 证号。
(4)企业建有专门的数字商务组织管理机构,拥有专业的 数字商务人才队伍和培养计划,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5)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年度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含), 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应用新零售的,新零售业务占比应不低于 30%。且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上年度相关业务收入或利税稳定 增长,或在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用户满意度高,对我省新零 售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6)企业数字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 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进作用,有助于提升相 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 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二)组织申报
1.各板块商务部门对照《指南》要求,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汇总初审后向市商务局书面推荐。
2.市商务局对上报企业进行信用审查,组织专家开展综合评审,根据需要组织实地核查。根据综合评审和核查情况,对拟确定对象进行公示。
3.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公布确认南京市数字商务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