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为合同关系;
⑵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并进行营业指导和援助;
⑶以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即被特许人服从特许人的控制);
⑷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支付报酬;
⑸两当事人是独立的经营者,被特许人依其自有资本进行经营。
⑵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并进行营业指导和援助;
⑶以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即被特许人服从特许人的控制);
⑷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支付报酬;
⑸两当事人是独立的经营者,被特许人依其自有资本进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