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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1-11-14 12:17回复
    民法典“每日一典”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1-11-17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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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九十二条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1-11-19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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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每日一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1-12-14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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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2-02-18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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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2-03-05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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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每日一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22-05-24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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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每日一“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22-05-30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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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每日一“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22-06-04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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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22-11-05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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