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问题是当时医院造成的损害结果已经产生,但我没证据也不知道是由院方造成的,一年后通过别人告知以及翻看指南和教材才知道损害结果是由医院造成的,那这种情况起始日期从哪天开算合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