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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劳动仲裁枉法裁决被坐实 四川日报旗下媒体受审仍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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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劳动仲裁枉法裁决被坐实 四川日报旗下媒体受审仍狡辩
据四川乐山消息,2021年11月18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劳动仲裁员被质疑徇私偏袒枉法裁决以致原告不服上诉至法院一案,四川日报旗下媒体成为被告受审。维护公平正义的化身接受了公平正义的审判,开创了四川日报的历史先河,载入了四川日报的史册。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有法可依,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事实;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中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部分免责条款为无效合同约定;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赔偿金;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原告多次质疑劳动仲裁员卢遥徇私偏袒之嫌明显,其裁决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强烈建议有关部门先查一查这个仲裁员到底有没有受人指使徇私,到底有没有与被告及其代理律师因个人私交徇私,到底有没有接受宴请贪赃而徇私,以致于会枉法作出法律瑕疵极其明显的裁决,损害劳动者利益,损害政府部门形象,浪费国家司法资源!
经过法庭调查,仲裁徇私偏袒的事实清晰可见,并非原告无理取闹。裁决之前,仲裁员到底有没有主动去调查清楚被告的实际情况就枉下定论?有没有主动去甄别被告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免责约定就枉法裁决?到底是徇私?还是失职、渎职呢?
庭审中,被告一再强调自己成立于2015年12月2日,对承继的劳动关系事实不予确认。劳动仲裁员居然也认同了被告的单方说词。
而事实真相是,原告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产生的纠纷,依法由法人单位来承担。而被告口中强调的自己是后来成立的公司,恰恰依法承继了原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被告不愿意担责是违法的。
据资料显示,原告在被告成立之前的2013年开始,就一直就职于四川日报旗下媒体“四川在线”的分支机构四川在线乐山频道,该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四川在线”是由四川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创办的重点新闻网站,其法人单位为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是四川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用人单位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应依法与其使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实施租赁、承包经营(生产)时,凡租赁、承包给本单位内设部门或职工,并进行内部经济核算的,对该部门或职工使用的劳动者,由该用人单位负责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补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
也说是说,原告不被认可的用工事实是在被告成立之前的原分支机构工作。原分支机构由其法人单位内部职工何某承包经营乐山频道项目,符合以上部门规章所述行为。由于党的新闻政策是无偿宣传,为了达到分支机构营利的目的,四川在线乐山频道就需要一个外包公司来走账,有效规避新闻有偿宣传风险,于是就有了乐山频道项目负责人何某找来的成都西元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必要,并于2013年9月11日取得了四川在线法人单位四川日报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的授权,成为分支机构(四川在线乐山频道)的承包公司。之后,由于四川日报报业集团高层发现了四川在线各分支机构承包经营的一些问题,就决定自己成立一个覆盖各地市州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来专门负责运营原分支机构的创收工作,以各地市州城市命名,取消原分支机构的承包模式,这才有了现在的乐山川报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诞生,并于2015年12月2日注册成立,承继原分支机构(四川在线乐山频道)的所有事务,包括劳动关系,与所有事实员工补签劳动合同。
说到这里,法律事实已经很明确了。劳动仲裁员的枉法裁决行为被事实坐实,不管是之前的成都西元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在分支机构(四川在线乐山频道)的存在,还是之后的乐山川报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成立,他们的存在和成立,仅仅只是法人单位改变分支机构的经营模式,是一种让新闻有偿宣传合法化的走账工具而已,并不影响原告在分支机构(四川在线乐山频道)的从业事实。既然被告承继了原分支机构的所有业务,原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即原告的事实劳动关系理应依法由被告承继。
所以说,被告一直强调的“成立之前的事与我无关”没有法律根据,而劳动仲裁员却认可了被告没有法律根据的说法,这是明显的渎职行为。被告拒绝举证由自己承继管理的原告有关劳动关系证据,劳动仲裁员不但没有告知并依法追究被告应当承担的举证不利后果,还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由,对原告(即申请人)的事实劳动关系不予确认。这是明显的失职行为。
最后,劳动仲裁员不但没有对被告疑似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免除已责约定条款进行合法甄别,还认可了原告严重违反被告免除已责约定即《聘用合同书》第21条的行为之一,被告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原告和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并以此作为无责推定的依据对被告作出无责裁决,不用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和工资补偿。但到底原告严重违反到什么程度?是人命关天还是财产损失?劳动仲裁员在裁决书中也未作具体表述,恐怕连自己都说不清楚,仅凭被告单方的意思表示便轻描淡写地作出了认可,原告严重违反了被告“第21条”约定行为之一,对原告提出的支付经济赔偿和工资要求不予支持。再根据审判机关适用的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来作出裁决,有意地规避了被告的法律责任,适用法律明显不当,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这是明显的枉法裁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并且另一方当事人用行为或其他方式,对这种义务履行表示接受。自2013年1月18日以来,原告从事的劳动均以四川在线工作人员身份开展,有被告承继的法人单位方提供的工作证件为佐证,所签业务协议均有原告姓名和被告的印章,提供的劳动均为四川在线采编经营业务,所产生的劳动关系,被告有法定责任和义务承担。被告虽然于2015年12月2日成立,但是原告以四川在线名义所从事的劳动从未中断,劳动关系事实一直存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被告应该对成立之前的劳动关系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原告从2013年1月18日开始至2021年8月1日止,即与被告产生了劳动关系事实。
在庭审中,被告强调的原告双倍工资标准无法律依据。其实不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11个月。而在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即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此时只须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即可,不再需要支付满一年以后的双倍工资。但这并不影响第一年未签的事实状态,还需要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因此,仲裁裁决认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明显不当。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公平原则,核心含义就是要求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免除己方法定责任如第十四条“甲方已向乙方公示其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乙方已认证阅读并承诺遵守甲方以法治的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二十一条“可以单方面随时解除与原告的聘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原告和支付原告任何经济补偿”、第三十一条“乙方完全同意将甲方已经制定或者今后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合同附件和处理双方聘用关系的合法依据”等条款,显然有违劳动法律法规精神,应依法确认为无效免责条款。仲裁机构在应该依法作出而未作出无效认定的情况下,依法由人民法院确认。
因此,原告强烈认为,劳动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字里行间的表述明显带有偏袒被告之嫌,在原告面前玩“班门弄斧”的文字游戏,有意规避被告的法律责任,不符合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所以才向法院提起了不服诉讼,期待公平正义的判决。
事实胜于雄辩。尽管被告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刻意去隐瞒一些客观事实,逃避一些法律责任,但原告的劳动关系是事实存在的,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是有根有据有法可依的。
现在是法治社会,不是强权时代。党中央领导人一再强调,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原告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相信法庭会依法作出公正合法的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且成为杜绝此类明显不公正劳动仲裁案件发生的范例,把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刀刃上,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让更多的劳动者从中受益。
忘恩负义虽犹在,事实真相不容改,仲裁偏袒良心栽,公平正义自然来。原告坚信,公平正义的宣判终将会到来,劳动仲裁员的枉法行为也必将等来秋后算账的结果。
原告24小时求助电话:13438739038,接受社会各界的求证和各种媒体的监督。
2021年11月18日
图片1乐山劳动仲裁公示栏
图片2被告招牌
图片3被告免除已责约定的21条
图片4仲裁员文字表述中的审理查明事实
图片5仲裁员枉法裁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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