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申报条件规模及评审标准等细则整理,想要申请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项目的企业,欢迎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小编咨询,大家要注意的是,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将逐步替代单位工程创优活动。过渡期结束后,不再进行单位优良工程评审,优质建筑结构工程即成为市优质工程(金陵杯)的必备条件。凡未被评审为“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工程,不得申报、参加市优质工程(金陵杯)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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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选范围及规模
(一)住宅工程建筑面积3000m2及以上;
(二)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m2及以上;
(三)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000m2及以上,或单跨24米及以上;
(四)钢结构工程建筑面积2500m2及以上或工程总造价2000万元及以上;
(五)不符合本条1-4项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工程质量好,且有代表性和纪念意义的构筑物或其它结构工程,经《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审查批准可破格申报。
二、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评审条件
(一)建筑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应是本办法试行后新开工建设的建筑结构工程;
(三)应为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的建筑工程的结构工程;
(四)工程必须实行创优目标管理,施工单位应事先制定建筑结构工程的创优目标计划与措施,在开工前报送《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备案;
(五)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结构工程,不得参加评审:
1.结构工程初次验收不合格,重新验收合格的;
2.施工企业未自查评定、相关单位未验收评价或达不到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的结构优良要求的;
3.工程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批准和重大结构设计变更未经图审认可、结构变更无设计变更手续的;
4.工程开工至主体结构完成,发生质量事故或死亡事故的;
5.深基坑工程发生围护结构坍塌造成重大影响的;
6.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周边公用管线破坏、邻近建筑物内人员疏散撤离、道路交通全部或局部中断等重大影响的;
7.未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的;
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及民用建筑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的;
9.未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请并获得批准,即擅自进行装饰、装修的;
10.违反其他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
三、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标准
优质结构工程检查评审的依据为国家及江苏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国家标准GB/T50375-20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二、江苏省地方标准DBJ32/TJ04-2004《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三、宁建工字[2007]32号文件《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要点; 四、其他相关的建设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程序
优质结构工程应在企业开工前事先申报、完工后企业自查自评和监理(建设)等单位相关单位已验收评价的基础上,经《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进行抽查、复查,报《南京市优质结构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公示、发证。
分阶段工程评审程序:18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0m2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已申报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前需进行部分结构装饰,应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施工单位对需局部装饰部位,应经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对该部位结构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签明验收评价意见后,书面告知《市结构工程创优办》;
二、《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收到书面报告后,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在收到处理意见前,施工企业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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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选范围及规模
(一)住宅工程建筑面积3000m2及以上;
(二)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m2及以上;
(三)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000m2及以上,或单跨24米及以上;
(四)钢结构工程建筑面积2500m2及以上或工程总造价2000万元及以上;
(五)不符合本条1-4项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工程质量好,且有代表性和纪念意义的构筑物或其它结构工程,经《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审查批准可破格申报。
二、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评审条件
(一)建筑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应是本办法试行后新开工建设的建筑结构工程;
(三)应为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的建筑工程的结构工程;
(四)工程必须实行创优目标管理,施工单位应事先制定建筑结构工程的创优目标计划与措施,在开工前报送《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备案;
(五)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结构工程,不得参加评审:
1.结构工程初次验收不合格,重新验收合格的;
2.施工企业未自查评定、相关单位未验收评价或达不到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的结构优良要求的;
3.工程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批准和重大结构设计变更未经图审认可、结构变更无设计变更手续的;
4.工程开工至主体结构完成,发生质量事故或死亡事故的;
5.深基坑工程发生围护结构坍塌造成重大影响的;
6.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周边公用管线破坏、邻近建筑物内人员疏散撤离、道路交通全部或局部中断等重大影响的;
7.未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的;
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及民用建筑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的;
9.未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请并获得批准,即擅自进行装饰、装修的;
10.违反其他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
三、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标准
优质结构工程检查评审的依据为国家及江苏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国家标准GB/T50375-20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二、江苏省地方标准DBJ32/TJ04-2004《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三、宁建工字[2007]32号文件《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要点; 四、其他相关的建设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程序
优质结构工程应在企业开工前事先申报、完工后企业自查自评和监理(建设)等单位相关单位已验收评价的基础上,经《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进行抽查、复查,报《南京市优质结构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公示、发证。
分阶段工程评审程序:18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0m2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已申报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前需进行部分结构装饰,应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施工单位对需局部装饰部位,应经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对该部位结构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签明验收评价意见后,书面告知《市结构工程创优办》;
二、《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收到书面报告后,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在收到处理意见前,施工企业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