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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律说“典”】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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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IP属地:山东1楼2021-12-01 11:2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