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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兆岭:“仅”在Amazon销售的专利侵权,能救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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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知识产权竞争也是如此,你起诉我侵权、我诉你侵权、程序对抗、不侵权抗辩……。
在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保护力度越来越强的背景下,一些商家却正在利用经济全球化,利用电商平台海外购的运营方式规避侵权责任,为专利人的维权制造障碍。
常见的方式之一就是:在境内通过隐蔽的方式生产专利产品,“仅仅”通过出口在境外销售。其中,通过Amazon在境外销售侵权产品成为重要的规避方式。
一、通过Amazon海外购销售侵权产品行为分析。
Amazon海外购业务特点(2019年停止针对第三方国内卖家提供亚马逊物流卖家服务)、专利权的地域性、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规则等因素导致专利维权难度系数大幅增加,进而,很巧妙地增加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在很大程度上规避了侵权责任。

具体说明如下:
(一)Amazon海外购属于境外电商平台,难以确定涉及的中国境内企业主体。自从亚马逊中国2019年7月18日停止为第三方的卖家服务,中国卖家要想以自己的名义通过Amazon平台对外销售商品,只能通过Amazon日本、美国、印度、德国等境外电商平台上架销售商品。这些商品销售网页显示的企业信息(卖家信息)为外文信息。基于外文信息与中文信息没有严格的一一对应性,单纯基于Amazon境外平台网页信息难以确认中国企业商家,进而难以确定适格被告人,导致专利维权难度增加。
(二)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导致中国专利权无法直接禁止境外实施专利技术的行为。中国专利权是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审查后授权的专有权,对境内的侵权行为具有禁止权,无权直接禁止境外的销售、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如果要禁止境外的侵权行为,需要以行为所在国授权的专利权为权利基础。因此,对于仅在中国申请并获得授权的专利权,很难对境外电商平台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产品提出主张。对于很多仅拥有国内专利权的权利人来讲,就无法针对境外电商平台直接提出主张。即使拥有国外专利权,但由于海外维权费用高、风险高,也使得很多权利人望而却步。
(三)专利侵权举证规则导致专利权人获得有效证据难度很大。
首先,对于专利侵权纠纷而言,特别是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纠纷,专利侵权比对是重要内容之一。而要进行专利侵权对比,就需要有侵权产品,并对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分解和认定。因此,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仅基于网页销售图片一般无法进行侵权对比。因此,如果权利人主张amazon海外网站上销售的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方案中,就需要获得销售的产品,而通过amazon海外购获得侵权产品,无疑增加维权难度。
其次,专利侵权纠纷中,侵权产品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属于案件的基本事实。同时,为了避免虚假诉讼、保证司法权威性,需要保证侵权产品来源于amazon海外销售网站。然而,amazon海外购获得的产品属于域外证据,而根据中国证据规则,域外证据需要完成相应的公认认证手续,未经过相应公证认证程序的证据存在有法律瑕疵的证据。这也导致权利人维权成本提高,维权难度增加。根据目前查询的裁判文书,对于amazon海外购直接获得的产品起诉侵权的,一些案件最终只能撤回起诉。
二、仅通过Amazon海外购销售侵权产品的救济方式。
那么,维权难度很大,就一定没有解决方式?没有救济途径吗?
当然不是。
(一)在中国境内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专利侵权责任。根据专利法律法规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因此,对于在中国制造和出口,并仅在Amazon海外购销售和许诺销售的产品,当然应当受到中国专利法的规冶。只要能够基于Amazon海外购的相关信息证明该产品在中国制造,并出口到境外,能够确定侵权行为人,行为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按规定完成证据加强程序,就应当认定侵权产品的合法性。由于amazon海外购获得的产品属于域外证据,按中国民事诉讼规则完成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完成证据加强程序,就应当认定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并在维权程序中予以采纳。
(三)虽然仅通过Amazon网页很难确认中国企业主体,但在中国制造并在Amazon进行展示和销售的产品,必然需要经历报关、出口等过程,需要履行出口报关等手续。一些产品在境外销售也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如需要有相应的商业标识,需要完成相应的产品认证,这些信息也能够帮助权利人确认中国企业主体,进而为在中国维权提供帮助。
(2020)最高法知民终318号案件就是基于上述原则通过多方努力对侵权主体、侵权事实充分提供证据,并通过司法程序确认侵权成立,让侵权方承担了相应的侵权责任。
专利侵权,虽远也可诉;
保护创新,再难也有路。


IP属地:浙江1楼2021-12-07 13:5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