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李某已近18岁,对自身的危险行为具备基本的认知能力,李某在景区重复广播禁止下海游泳的情况下仍进入深海区游泳,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山东某学院对实习学生的管理过于松懈,未尽到安全保障与管理义务,应对本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青岛某公司对实习学生的出入管理未尽到格外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故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事发海水浴场的广播上一直在提示‚风大浪急浴场关闭,禁止下海游泳,景区管理某公司作为开放性景区的管理单位已经尽到了提醒、警示义务,其对李某的溺水身亡不应承担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