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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律说法】实习期间,少年未经允许私自外出溺水身亡,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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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18岁的花季少年在学校安排的实习期间的周末未向班主任、项目负责人请假擅自外出与同学结伴海游导致溺亡家长一纸诉状将学校、实习单位及景区告至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学校有没有责任?实习单位该不该赔偿?责任该怎么分?


IP属地:山东1楼2021-12-09 09:27回复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李某已近18岁,对自身的危险行为具备基本的认知能力,李某在景区重复广播禁止下海游泳的情况下仍进入深海区游泳,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山东某学院对实习学生的管理过于松懈,未尽到安全保障与管理义务,应对本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青岛某公司对实习学生的出入管理未尽到格外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故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事发海水浴场的广播上一直在提示‚风大浪急浴场关闭,禁止下海游泳,景区管理某公司作为开放性景区的管理单位已经尽到了提醒、警示义务,其对李某的溺水身亡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IP属地:山东2楼2021-12-09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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