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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2022年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出库补贴奖励和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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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出库补贴奖励政策包括哪些?认定条件流程是怎样的?各市企业单位汇总如下,以下小编将为大家具体介绍说明,有需要的企业公司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你在线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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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出库补贴奖励政策
一、关于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年度出库工作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出库企业审核上报工作。各地应加强对入库企业动态管理,并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对入库企业进行核查,对有下列情况的入库企业予以出库或取消培育资格:
(一)出库企业
1.2021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2019年度入库至今尚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3.发生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后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
(二)取消培育资格企业
1.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
2.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培育期间发生严重科研失信或严重社会失信行为的企业。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对拟出库或取消培育资格的入库企业,须填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1年度出库及取消培育资格企业汇总表”,正式行文报请省科技厅予以出库或取消其培育资格。
二、关于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实际贡献情况审核上报
三、关于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年度入库工作
按照《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行动工作方案》部署要求,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通过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已完成了阶段性目标任务。鉴于高新技术企业源头培育是确保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应充分发挥地方贴近企业优势,进一步健全以地方为主的培育工作体系。
四、关于地方培育资金下达及材料上报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育资金下达工作。


1楼2021-12-15 15:50回复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请条件
    第三章 入库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为在江苏省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请流程
    第八条 入库流程:
    (一)企业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提出入库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
    2.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3.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4.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5. 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7. 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专家评审及公示。各设区市科技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入库推荐名单,并在设区市科技部门官网上进行公示。
    (三)省级入库。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推荐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将各设区市推荐入库的企业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十条 入库企业培育期为三年。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请奖励补贴
    第十一条 入库培育奖励。推动各设区市、县(市、区)、省级以上高新区设立培育资金(以下简称“地方培育资金”),根据地方培育资金兑现情况,对于当年度入库企业地方培育资金已按每家不低于5万元(含)奖励的,省培育资金按每家5万元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培育期贡献奖励。省培育资金对处于培育期的入库企业,根据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对企业实际贡献在2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贡献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认定培育奖励。省培育资金与各设区市、县(市)、省级以上高新区按照联动的原则,给予上年度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不低于30万元培育奖励,其中省培育资金不低于15万元,且不高于地方培育资金奖励额度。
    第十四条 培育资金下达。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根据入库培育情况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下达省培育资金指标,各设区市、县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根据省培育资金指标,确定本地区入库企业的奖励方案(含省级培育资金奖励金额和地方培育资金奖励金额),据此下达培育资金,并抄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五条 培育资金使用。企业获得的培育资金须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技术创新,重点用于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新及有关人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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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2021-12-15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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