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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赖老板孙荣彪陈美芹夫妇不给工资,耍无赖经济补偿金纠纷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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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赖老板孙荣彪陈美芹夫妇不给工资,耍无赖
经济补偿金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1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2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10条
文书正文
一审案件事实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3日,*****到*****所属隆瑞9号船舶从事轮机长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缴纳社会保险。庭审中*****提供2014年3月至8月*****工资表,证明*****在隆瑞9号船舶工作期间月工资为22000元。*****在隆瑞9号船舶工作期间,*****未支付*****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工资。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8月4日工作期间*****拖欠*****工资10000元。2015年8月5日*****离开隆瑞9号船舶。*****经劳动人事仲裁程序后,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孙荣彪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余额242000元及支付剩余工资186000元和迟延赔偿金93000元、经济补偿金44000元、缴纳2013年8月至2015年8月社会保险。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书证、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观点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孙荣彪对*****、孙荣彪未支付*****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工资无异议,但*****、孙荣彪均对*****所诉称的176000元不予认可,认为在此期的所欠*****工资数额为110000元。*****针对该项诉讼请求,向原审法院提交了*****2014年3月至8月的工资发放表及2015年4、5、8三个月的船员工资行情参考表,以证明*****的工资标准应以22000元每月计算,*****、孙荣彪对*****的工资标准未向原审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提供的工资单,同时*****、孙荣彪也未向原审法院提供*****工作岗位发生调整及工资发生变化的相关证据,因而对*****主张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工资标准为22000元/月,要求*****支付176000元工资的诉讼,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主张要求*****支付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8月4日欠发工资10000元的诉讼请求,*****、孙荣彪双方均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主张要求迟延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本案中,*****未向原审法院提供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的书面证据,因而对于*****主张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主张要求*****支付双倍工资242000元的诉讼请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因而对于*****主张要求*****支付两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要求孙荣彪负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186000元及双倍工资242000元,合计428000元。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观点
原审宣判后,*****、*****及孙荣彪均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1.原审认定*****与孙荣彪逾期支付*****工资1860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与孙荣彪应按应付金额186000元的50﹪支付93000元赔偿金。2.*****在*****隆瑞9号船从事轮机长期间,*****未为*****缴纳社保,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规定,*****与孙荣彪应支付*****经济补偿金44000元。3.根据相关规定,*****与孙荣彪应为*****缴纳2013年8月至2015年8月的社会保险。4.2013年8月13日,*****到*****隆瑞9号船从事轮机长工作,该船由孙荣彪承包经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及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孙荣彪和*****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辩称:1.*****与孙荣彪之间是劳动雇佣关系,与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审法院认定*****承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以及承担孙荣彪拖欠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2.隆瑞9号船系孙荣彪个人所有,因为经营而挂靠在*****,孙荣彪对其所雇佣的劳务人员自行管理与支配,工资也是孙荣彪现金支付的,因此*****与*****之间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3.*****与孙荣彪之间已经就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工资在*****离职时进行结算,并且有孙荣彪本人出示欠条2份,金额为12万元,双方已经从劳务关系,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4.缴纳社会保险不属于法院受案审理范围,*****要求孙荣彪、*****连带承担支付延迟赔偿金、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的原审诉讼请求。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孙荣彪辩称:1.*****与孙荣彪之间系雇佣关系,*****与*****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审法院判决*****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隆瑞9号船系孙荣彪本人所有,因为经营需要,孙荣彪将该船挂靠在*****,因此*****与孙荣彪之间系劳务关系,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审理判决此案。3.*****在离职时已经就所欠的工资与孙荣彪进行结算,并由孙荣彪本人出具欠条,双方之间已经由劳务关系转为债权债务关系,原审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审理判决债权债务纠纷,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的原审诉讼请求。
上诉人*****与孙荣彪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与*****不存在劳动关系,孙荣彪与*****之间系雇佣关系。隆瑞9号船系孙荣彪本人所有,挂靠在*****,由孙荣彪实际经营。*****受聘于孙荣彪,由孙荣彪管理及支配,并由孙荣彪按期支付工资。2.孙荣彪与*****已经就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间的工资进行结算,并确认欠付110000元工资。2015年8月4日,双方就2015年5月1日至8月4日期间的工资予以结算,并确认欠付10000元工资,因此,*****实际被欠付工资为120000元,而非原审认定的186000元。(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在*****辞职时,孙荣彪与*****间已就所欠工资进行结算并以欠条形式出具,双方已从劳务雇佣关系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持*****双倍工资的请求。2.*****主张2013年8月至2014的9月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的原审诉请。
针对上诉人*****与孙荣彪的上诉,*****辩称:*****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与*****以及孙荣彪之间并非劳务关系,而是劳动关系,*****与孙荣彪之间并不是挂靠关系,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同时孙荣彪也在上诉状中自认其与*****之间系承包关系。孙荣彪认为本案是债权债务关系于法无据,原审判决*****支付*****工资以及双倍工资认定事实清楚。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一年的时效于法无据,原审该项判决正确,应该予以维持。综上,请求驳回*****及孙荣彪的上诉请求。
案件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与孙荣彪于2012年7月30日签订《船舶挂靠合同》,约定孙荣彪将其所有的“隆瑞9”轮所有权和经营权挂靠在*****,挂靠期限为5年,*****承认孙荣彪对该船的全部所有权。《船舶挂靠合同》对挂靠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对《船舶挂靠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船舶挂靠合同》及当事人各方陈述予以证实。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与*****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相关主张由谁来承担以及承担的相应数额。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从属性,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进行组织管理等是考量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本案中,根据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2012年7月30日孙荣彪与*****签订了《船舶挂靠合同》,该合同内容表明,孙荣彪将其所有的“隆瑞9”轮挂靠在*****名下从事相关的运输业务。*****由孙荣彪安排在“隆瑞9”轮上担任轮机长,从事上述《船舶挂靠合同》项下的运输工作,在工作中受孙荣彪的管理,工资由*****与孙荣彪协商确定并由孙荣彪发放。*****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进行了用工管理,因此,*****与*****之间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原审法院认定*****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由于*****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由于*****与*****、孙荣彪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孙荣彪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迟延赔偿金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2015年8月1日,孙荣彪向*****出具的欠条载明,欠*****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底之前工资110000元,*****也接受了该张欠条。*****主张该欠条系其受胁迫所收取,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因*****与孙荣彪对孙荣彪应支付*****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8月4日欠发工资10000元无异议,故孙荣彪应支付*****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4日工资共计120000元。原审法院判决*****支付*****工资186000元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上诉人*****及上诉人孙荣彪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2-01-02 00:42回复
    对船员来说,当下最应该做的就是及时止损。
    虽然自己为这贼船付出了很多,也为付出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既然中途发现自己选错了船,就应该及时割肉止损。
    面对此种情况,船员到底该怎么做?欢迎评论区留言,说说你们的好主意。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2-01-02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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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方执法,海上“围猎”行动抓扣江苏船老板孙荣彪陈美芹夫妻的‘隆瑞9’船






      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2-05-20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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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口雌黄的孙荣彪陈美芹夫妻,陷害栽赃船员,真孙荣彪陈美芹夫妻不是人
        大家注意徐州铜山人,孙荣彪陈美芹俩口子贼船‘嘉兴68’欠船员工资不给,耍无赖臭不要脸,还指使‘狗??腿子殴打驱赶船员...
        贼船‘嘉兴68’无赖老板孙荣彪陈美芹夫妻还我们的血汗钱让我们过
        1楼: 相关违法人员,严惩孙荣彪陈美芹夫妻的违法行为,...
        25楼: ,毫无底线可言。孙荣彪陈美芹夫妻...
        不吐骨头’ 贼船‘嘉兴68’无赖老板孙荣彪陈美芹夫妻...1楼
        1楼: 诉讼参与人 上诉人 被起诉孙荣彪陈美芹夫妻裁判文书 执行文书 …
        来无赖船老板孙荣彪陈美芹俩口子贼船的,讨要工资钱


        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22-07-16 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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