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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敬最可爱的人之抗战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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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每一个抗战老兵身体健康


IP属地:广东1楼2022-02-09 17:26回复
    经杨翠珍申请劳动仲裁,奎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并作出实体处理,于2020年6月5日作出奎劳人仲案字[2020]第145号仲裁裁决书。收到裁决书后杨翠珍不服,起诉至奎文区人民法院,奎文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705民初2695号。在劳动仲裁作出实体处理之后,奎文法院无视法律规定,径行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后杨翠珍上诉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7民终8007号。潍坊中院2020年12月17日收案分配承办人,2021年1月19日开庭,到2021年7月5日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中既然查明山东潍坊中外运有限公司和人社局均称无法为杨翠珍办理退休手续,那么杨翠珍要求赔偿损失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两审法院裁定均以杨翠珍所提诉讼请求中涉及的办理退休手续、支付退休待遇损失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是民事诉讼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与司法解释明显违背,两审裁定均适用法律错误。 同时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不履行国家宪法、不履行公平正义笼统提出该案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没有明确提出有哪个行政部门解决。山东外运在对待我的问题己经违法违规三十多年了,改革开放是国家政策我举双手赞成,但企业决不能以改制为由抛弃我,经各级政府部门多次协调无果,难道法院不审判吗?法院现在还我去找政府,请问法院我该找哪个部门,哪级政府?
    杨翠珍作为建国前就参加革命工作的军人,在组织安排工作后,用人单位的做法严重侵害了杨翠珍的权利。山东潍坊中级人民法院严重偏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和最高法院在中央两会上对军人、军属的表态。杨翠珍是建国前参加革命的军人,又是随夫戎边守国的随军家属,同时还是为国因公六级伤残者。杨翠珍理应受国家保护,法院理应根据宪法维护保障杨翠珍的合法权益。现两审法院均不作为,更严重侵害了杨翠珍的诉讼权利。请求各位领导根据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鲁组(1986)年4号文件山东省委组织部、老干部、省人事局、财政厅关于落实干部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劳动部(63)中劳薪便字第26O号文,退职的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我杨翠珍符合这些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我请求省高法院依法再审。请求组织依法主持公道。
    申诉人:杨翠珍,陈军(儿)代理
    经过小编进一步电话核实和实地走访,杨翠珍所述情况属实,证据充分,但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法院判决认定不属于民事,而是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他们的依据是什么?真是可笑至极,我想这个审判的法官又与中国外运华中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是什么关系,再此可以大胆想象,法院不能依法公平审判,徇私枉法。当地央企为虎作伥,推诿扯皮,对建国前参战老兵的养老退休问题敷衍了事,不负责任才是造成退伍老兵杨翠珍现在遭遇的根本原因。希望当地央企及上一级主管的国家有关部门和当地政法监督纪检部门介入调查,还我们的退伍老兵一个合理满意的答复和处理结果,更不要让那些为了我们建设新中国抛头颅洒热血的开国先烈和在世的老英雄们寒心。
    小编会继续跟进追访事情发展的动向,敬请期待!
    编辑:邵迪增
    2021年1月5日


    IP属地:广东3楼2022-02-09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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