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育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1.着力引进知名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鼓励各县区、园区积极招引业务成熟、带动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龙头企业来淮发展,形成示范效应。对落户我市且首个整年度在线交易额超过5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分别给予相关支持。
2.推动传统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鼓励生产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有条件的外贸企业、物流供应链企业、专业批发市场、产业集聚区等产业主体积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创新,推动制造业集群、商贸业集群与跨境电子商务融合联动发展。重点打造业内领先、实力雄厚、品牌效应突出的跨境电子商务标杆性企业、总部型企业。对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万美元、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支持。
3.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线交易。对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年在线交易额或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对其年实际服务年费、推广运营费给予支持,并对其EMS、邮政小包、UPS、DHL国际邮递费给予支持。
(二)做强跨境电商服务平台
4.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发展。对在我市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新招引企业在平台上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且实现进出口额零突破的给予支持。
5.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对面向全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报关报验、物流、退税、结算、信保、融资等综合服务或提供代运营等专业服务,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30家以上或年在线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平台给予资金支持。
6.支持建设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对在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并符合跨境支付标准,在我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结算、年线上结算交易额超过2亿美元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