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商标品牌奖励申请程序
(一)申请。符合第三条(一)、(二)项奖励的申请人在取得认定证书、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后,及时向县实施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符合第三条(三)项补贴的申请人在取得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后,于每年10月底前向县实施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补贴申请。
(二)审核。县实施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市场监管、经信、农业、财政等部门,对奖励申请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和补贴意见,并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三)审定。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实施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奖励和补贴。由县财政部门将奖励、补贴资金据实拨付预算编制单位,由预算编制单位向企业和个人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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