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一般规定
7.1.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备与管线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
7.1.2~7.1.4 设备与管线系统应综合设计、合理选型、准确定位;宜与主体结构分离,且不应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宜采用集成化技术,宜采用成品部品。
7.1.5 公共管线、阀门、检修配件、计量仪表、电表箱、配电箱、智能化配线箱等应设置在公共区域;用于住宅套内的设备与管线应设置在住宅套内。
7.1.6 设备与管线穿墙体、楼板、屋面时,应采取防水、防火、隔声、隔热措施。
7.1.7 设备与管线安装应满足结构设计要求,不应在结构构件安装后开槽、钻孔、打洞。
7.1.8 在具有防火及防腐保护层的钢构件上安装管道或设备支吊架时,不应损坏其防火及防腐性能。
7.1.9 设备与管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的规定。
7.1 给水排水
7.1.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节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规定。
7.1.2 卫生间应采用同层排水方式。同层排水管道为降板敷设时,宜采取防水及积水排出措施。
7.1.3 当采用集成式或整体厨房、卫浴时,应预留给水、热水、排水管道接口,管道接口的形式和位置应便于检修。
7.1.4 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储水罐等应与主体结构、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一体化设计。
7.1.5 管材、管件及阀门设备应选用耐腐蚀、寿命长、降噪性能好、便于安装及更换、连接可靠、密封性能好的部品。
7.2 供暖、通风、空调及燃气
7.2.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供暖通风、空调方式及冷热源的选择应根据当地气候、能源及技术经济等因素综合确定。
7.2.2 建筑的新风量应能满足室内卫生要求,并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7.2.3 建筑室内设置供暖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宜选用干式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②当室内采用散热器供暖时,供回水管宜选用干法施工, 安装散热器的墙板部(构)件应采取加强措施。
7.2.4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倒流的机械排风系统。
7.2.5 供暖、通风及空调系统冷热输送管道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并应采取防结露和绝热措施。冷热水管道固定于梁柱等钢构件上时,应采用
绝热支架。
7.2.6 通风、空调系统及管道应预留接口位置。
7.2.7 设备基础和部(构)件应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并应按设备技术要求预留孔洞及采取减振措施。供暖与通风管道应采用牢固的支、吊架,并应有防颤措施。
7.2.8 燃气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7.2.9 厨房、卫浴设置水平排气系统时,其室外排气口应采取避风、防雨、防止污染墙面等措施。
7.3 电气和智能化
7.3.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电气和智能化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T 50605、《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的规定。
7.3.2 电气和智能化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电气和智能化设备与管线宜与主体结构分离。②电气和智能化系统的主干线应在公共区域设置。③套内应设置家居配电箱和智能化家居配线箱。④楼梯间、走道等应设置人工照明,并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措施。⑤套内应设置电能表,共用设施宜设置分项独立计量装。⑥电气和智能化设备应采用模数化设计,并应满足准确定位要求。⑦隔墙两侧的电气和智能化设备不应直接连通设置,管线连接处宜采用可弯曲的电气导管。
7.3.3 防雷及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防雷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并应按防雷分类设置防雷设施。电子信息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规定。②防雷引下线和共用接地装置应利用建筑及钢结构自身作为防雷接地装置。部(构)件连接部位应有永久性明显标记,预留防雷装置的端头应可靠连接。③外围护系统的金属围护部(构)件、金属遮阳部(构)件、金属门窗等应有防雷措施。④配电间、弱电间、监控室、各设备机房、竖井和设洗浴设施的卫生间等应设等电位连接,接地端子应与建筑物本身的钢结构金属物连接。
(“老黄讲干式”总第35期)
7.1.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备与管线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
7.1.2~7.1.4 设备与管线系统应综合设计、合理选型、准确定位;宜与主体结构分离,且不应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宜采用集成化技术,宜采用成品部品。
7.1.5 公共管线、阀门、检修配件、计量仪表、电表箱、配电箱、智能化配线箱等应设置在公共区域;用于住宅套内的设备与管线应设置在住宅套内。
7.1.6 设备与管线穿墙体、楼板、屋面时,应采取防水、防火、隔声、隔热措施。
7.1.7 设备与管线安装应满足结构设计要求,不应在结构构件安装后开槽、钻孔、打洞。
7.1.8 在具有防火及防腐保护层的钢构件上安装管道或设备支吊架时,不应损坏其防火及防腐性能。
7.1.9 设备与管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的规定。
7.1 给水排水
7.1.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节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规定。
7.1.2 卫生间应采用同层排水方式。同层排水管道为降板敷设时,宜采取防水及积水排出措施。
7.1.3 当采用集成式或整体厨房、卫浴时,应预留给水、热水、排水管道接口,管道接口的形式和位置应便于检修。
7.1.4 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储水罐等应与主体结构、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一体化设计。
7.1.5 管材、管件及阀门设备应选用耐腐蚀、寿命长、降噪性能好、便于安装及更换、连接可靠、密封性能好的部品。
7.2 供暖、通风、空调及燃气
7.2.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供暖通风、空调方式及冷热源的选择应根据当地气候、能源及技术经济等因素综合确定。
7.2.2 建筑的新风量应能满足室内卫生要求,并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7.2.3 建筑室内设置供暖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宜选用干式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②当室内采用散热器供暖时,供回水管宜选用干法施工, 安装散热器的墙板部(构)件应采取加强措施。
7.2.4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倒流的机械排风系统。
7.2.5 供暖、通风及空调系统冷热输送管道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并应采取防结露和绝热措施。冷热水管道固定于梁柱等钢构件上时,应采用
绝热支架。
7.2.6 通风、空调系统及管道应预留接口位置。
7.2.7 设备基础和部(构)件应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并应按设备技术要求预留孔洞及采取减振措施。供暖与通风管道应采用牢固的支、吊架,并应有防颤措施。
7.2.8 燃气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7.2.9 厨房、卫浴设置水平排气系统时,其室外排气口应采取避风、防雨、防止污染墙面等措施。
7.3 电气和智能化
7.3.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电气和智能化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T 50605、《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的规定。
7.3.2 电气和智能化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电气和智能化设备与管线宜与主体结构分离。②电气和智能化系统的主干线应在公共区域设置。③套内应设置家居配电箱和智能化家居配线箱。④楼梯间、走道等应设置人工照明,并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措施。⑤套内应设置电能表,共用设施宜设置分项独立计量装。⑥电气和智能化设备应采用模数化设计,并应满足准确定位要求。⑦隔墙两侧的电气和智能化设备不应直接连通设置,管线连接处宜采用可弯曲的电气导管。
7.3.3 防雷及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防雷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并应按防雷分类设置防雷设施。电子信息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规定。②防雷引下线和共用接地装置应利用建筑及钢结构自身作为防雷接地装置。部(构)件连接部位应有永久性明显标记,预留防雷装置的端头应可靠连接。③外围护系统的金属围护部(构)件、金属遮阳部(构)件、金属门窗等应有防雷措施。④配电间、弱电间、监控室、各设备机房、竖井和设洗浴设施的卫生间等应设等电位连接,接地端子应与建筑物本身的钢结构金属物连接。
(“老黄讲干式”总第3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