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芜湖市科技创新系列政策117个条款
1对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由企业用于研发。
2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非工业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在高企认定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工业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在高企认定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高企认定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6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上,按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20万元。
7对列入市“瞪羚”培育企业,按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
8支持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单独或联合申报争取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国家拨款额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9支持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单独或联合申报争取省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国家、省拨款额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10对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含定向委托项目)的单位,给予项目研发投入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11对企业为主体实施的为国际、国内最新技术、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科技项目和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利益的“卡脖子”技术重大项目,按其当年项目研发投入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滚动支持不超过3年,每年不超过10项。
12面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每年发放最高2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用于补助企业或团队按规定购买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的科技服务。
13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20〕14号)精神给予运营经费补贴、绩效考核奖励和研发投入补助等支持,对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原则上每年度给予不高于2000万元的运营奖补,可设立不超过1000万元的成果转化资金和奖教(学)金,支持平台开展核心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对事关全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额度可突破上述标准。
14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纳入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的企业研发平台给予研发设备和研发费用投入不超过30%的补助。
15对入驻平台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连续5年,最高100%的租金补贴。
16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芜湖全资或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对其用于科研业务用房建设(租赁)经费以及研发设备购置经费,按照30%比例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为1亿元。市与县(市)、区按1:1比例承担。
17对省新型研发机构,市本级财政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50%、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
18已纳入市重点扶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按合同约定期限继续享受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50%、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
19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0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1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2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3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4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5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机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7对新认定的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8对新认定的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9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0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