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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个条款!芜湖市科技创新系列政策兑现申报时间、要求、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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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芜湖市正在兑现申报2021年度科技创新系列政策,总共117个条款。每个条款的兑现方式都不一样,下面就来详细看看,有想要申报的可以直接咨询小编了解。
芜湖市科技创新系列政策兑现免费咨询:15855137731(手机/微信)


1楼2022-03-07 19:00回复
    一、芜湖市科技创新系列政策兑现方式
    为依法推进公共政策兑现、创优法治化营商环境,2021年度科技创新政策兑现方式分为“线上兑现”和“线下兑现”,部分政策条款将通过“惠企政策网上超市”线上平台兑现。
    1.“线上兑现”分为三类:
    (1)免申即享:该类政策无需企业申报,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文件依据主动拨付奖补资金至企业账户,相关企业需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电子版和盖章扫描版至业务部门邮箱。
    (2)即申即享:该类政策需要企业线上申报,由“惠企政策网上超市”平台系统自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立即拨付奖补资金
    (3)限时即享:该类政策需要企业线上申报,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时限内拨付奖补资金,
    2.“线下兑现”方式与往年相同,由企业线下提交申请表及附件材料至各业务主管部门,电子版、盖章扫描版提交至业务主管部门邮箱,业务主管部门线下完成审核并兑现奖补资金。


    2楼2022-03-07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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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芜湖市2021年科技创新系列政策申报时间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政策兑现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组织相关企业申报,做到应报尽报。及时做好企业申报项目和附件材料真实性审核,落实专项资金,确保科技创新系列政策及时兑现到位。
      市本级企业(纳税所在地为芜湖市)申报材料报各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县市区级企业(纳税所在地为各县市区、开发区)申报材料报各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各市直业务主管部门。
      本年度政策兑现工作企业申报时间截止至3月31日(包括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各县市区、开发区政策兑现数据请于5月31日前报市创新办,兑现数据报送情况将纳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年度目标考核。
      三、芜湖市科技创新系列政策注意事项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助企“开门红”若干政策的通知》(芜政办秘〔2022〕7号)要求:
      1.在省奖励的基础上,对2021年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兑现方式“免申即享”。
      2.对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兑现方式“免申即享”。
      3.对进入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及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的在孵企业,给予租金资助,租用孵化器场地在200平方米以内的,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100%给予资助,超出部分按50%给予资助,兑现方式“线下兑现”
      兑现方式“线下兑现”。
      以上三条政策即日起开展兑现工作,须3月31日前完成资金拨付,请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合理把握政策申报、兑现时限,并于3月31日将三条政策兑现数据报市创新办。


      3楼2022-03-07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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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芜湖市科技创新系列政策117个条款
        1对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由企业用于研发。
        2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非工业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在高企认定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工业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在高企认定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高企认定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6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上,按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20万元。
        7对列入市“瞪羚”培育企业,按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
        8支持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单独或联合申报争取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国家拨款额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9支持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单独或联合申报争取省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国家、省拨款额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10对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含定向委托项目)的单位,给予项目研发投入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11对企业为主体实施的为国际、国内最新技术、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科技项目和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利益的“卡脖子”技术重大项目,按其当年项目研发投入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滚动支持不超过3年,每年不超过10项。
        12面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每年发放最高2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用于补助企业或团队按规定购买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的科技服务。
        13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20〕14号)精神给予运营经费补贴、绩效考核奖励和研发投入补助等支持,对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原则上每年度给予不高于2000万元的运营奖补,可设立不超过1000万元的成果转化资金和奖教(学)金,支持平台开展核心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对事关全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额度可突破上述标准。
        14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纳入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的企业研发平台给予研发设备和研发费用投入不超过30%的补助。
        15对入驻平台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连续5年,最高100%的租金补贴。
        16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芜湖全资或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对其用于科研业务用房建设(租赁)经费以及研发设备购置经费,按照30%比例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为1亿元。市与县(市)、区按1:1比例承担。
        17对省新型研发机构,市本级财政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50%、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
        18已纳入市重点扶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按合同约定期限继续享受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50%、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
        19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0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1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2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3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4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5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机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7对新认定的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8对新认定的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9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0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楼2022-03-07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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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2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3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4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5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实验室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6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7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8对新认定的省级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9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40对新认定的省级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41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2对新认定的博士后工作站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3当年对国家实验室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4当年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5当年对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6当年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7当年对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8当年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9当年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0当年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1当年对国家检验检测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2开展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不超过20家。
          53开展省级以上检验检测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54对本地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在芜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10%的补助,单个法人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55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给予10万元运营启动经费。
          56促进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区域科技成果来芜转移转化,支持本地企业和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区域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联合开展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采取申报遴选的方式,在承担单位自行投入基础上,每年立项支持不超过10个项目,给予项目研发总经费3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57优化支持方式,对经认定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团队,采用出资参股或债权投入等方式按ABCD四类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分别为2000万、1000万、600万、300万元。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成功上市,或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可最高奖励团队成员70%的扶持资金。
          58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成功上市,或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可最高奖励团队成员70%的扶持资金。
          59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万元以上,并在芜湖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奖励资金除省级承担部分外,其他按税收级次归属承担。
          60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国家奖励资金1:0.5给予奖励。


          5楼2022-03-07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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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个人和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省奖励资金1:0.5给予奖励。
            62对新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63对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报协会(组织)给予30万元奖励。
            64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芜湖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50万元、60万、60万元一次性奖励。
            65对安徽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曾获得安徽名牌奖励的追加奖励10万元。
            66对主导研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计量技术法规、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120万元、50万元、30万元、5万元
            67对主导研制芜湖市地方标准的单位奖励5万元
            68对参与研制(排名前三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69创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通过验收的,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
            70对新通过验收的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奖励30万元
            71对获评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奖励30万元
            72对获评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73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
            74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75自主选育并且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分别给予第一育种单位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76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经一国授权给予2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
            77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
            78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年费80%补助,每年兑现一次
            79对代理发明专利当年获得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每件1000元奖励
            80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力度,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81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82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83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84对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当年经核查其有效运行的给予5万元奖励。
            85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86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机构(运营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87对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内,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以上(含10件)的前10位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88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在芜湖成立专利运营中心的,给予运营中心每年50万元补助,用于专利年费补助及运营经费
            89对专利运营中心开展的专利运营交易,每年给予交易额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90专利池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7年(含)以后的年费给予80%补助。


            6楼2022-03-07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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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1600万元奖励。其中: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股改的、企业辅导备案获安徽证监局受理的、企业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获审核机构受理的、企业成功上市的,分别给予4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将成功上市阶段400万元全部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团队。
              92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经营主体和纳税在我市的,成功上市后参照境内上市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以对地方贡献为限)
              93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的,给予400万元奖励(不再给予股改奖励)
              94挂牌后给予前三年每年30万元、第4年20万元和第五年10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贴,成功实现股权融资的,按其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70万元)
              95对成功进入精选层的,再给予4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不低于200万元奖励
              96通过精选层成功转板上市的,参照上市标准一次性补齐奖励,鼓励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不低于200万元奖励。
              97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98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99已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转到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按50万元上限补足奖励资金
              100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上市企业,给予企业上市同等金额奖励。
              101对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商标、专利评估费和贷款利息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补助30万元。
              102对单个企业、科研机构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给予其保费总额30%一次性资助。
              103对企业购买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费率不超过5%的,给予保险机构50%的保费补贴,用于风险补偿。
              104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
              105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备案)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
              106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孵化器,运营满一年后,经认定符合孵化器标准的,对新增面积每平方米分别给予100元和5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后补助。
              107对进入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及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的在孵企业,给予租金资助。租用孵化器场地在200平方米以内的,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100%给予资助,超出部分按50%给予资助,连续资助三年。
              108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镇的和省级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镇的,按照省奖励资金1:0.5给予县(市、区)政府、镇政府奖励,用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109对我市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或省奖项的项目,根据国家、省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
              110支持农作物种质资源搜集与保护,对国家级、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111对技术转移和科技创新券、大仪设备共享平台等运营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每年择优对不超过10家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A类30万元和B类20万元的资助。
              112支持区域性技术转移平台建设,对国家级或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在我市设立或共建的分中心、技术大市场等,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113对当年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达到50家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实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择优选择5家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114对托管服务小微企业数达50家、100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115对纳入省、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管理单位,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16租用省、市共享服务平台入网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17对市相关部门推荐申报高企的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一次性申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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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楼2022-03-07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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