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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全日制用工可否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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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将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而不是必备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明确禁止非全日制用工约定试用期,更好地维护了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权益。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进行了解的期限。但是现实中,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往往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对同一岗位的工资,很多单位把试用人员当成廉价劳动力,甚至利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对容易的情况,走马灯式地更换试用人员,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劳动者的经济负担。非全日制用工本来就属于灵活用工形式,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比全日制用工要强,而且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收入也往往低于全日制职工,所以更应该严格控制试用期来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保护。2003年5月30日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功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明确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我国绝大部分地方也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本条规定更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提出非全日制劳动不得约定试用期,应该说在非全日制用工的试用期问题上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对用人单位而言,不得约定试用期就不能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显然,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权利比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下要受限制。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对用人单位此项受限制权利进行了救济,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则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2-03-12 16:2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