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R&D经费支出排名全市前50名、且不低于500万元并保持正增长的规上企业,R&D支出强度(即R&D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排名全市前50名、且不低于5%并R&D经费支出不低于500万元的规上企业,分别给予前10名各50万元奖励,后40名各3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实施研发项目。所需资金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芜湖县、繁昌县)按2:8的比例分担;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按4:6比例分担。
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和特级建筑企业等建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对R&D经费支出强度高于上一年度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省级、市级计划项目和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一室一中心”、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等研发平台。
3.大力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加大应用基础研究投入,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将高校、科研院所、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的研发投入、创新绩效等作为重点学科建设、科技资源分配和绩效评价考核等工作的重要指标,引导加大有效研发投入。鼓励在芜高校、科研院所、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联合企业开展横向课题研究(含企业自立研发项目),横向科研经费按合同由高校院所、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企业自主管理、规范使用,对实际到账100万元及以上单个项目,可视同市科技计划项目。对R&D经费支出增长明显的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在科研条件、科研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4.发挥各级各类产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金融资本的杠杆作用,促进银企联动、投贷结合,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R&D经费支出强度高于上一年度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对R&D经费支出强度大且保持正增长的科技型企业,金融机构加大企业上市挂牌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