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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初创科技型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申报条件、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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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22-03-23 09:59回复
    第一条 依据《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22〕1号)第二项第2条和《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1〕1号)第二项第3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区(园区)共同支持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对本市经济发展贡献全部奖励企业。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研发投入。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发布通知公告,市税务局负责纳税信息确认,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及监督检查。江北新区、各区(园区)配合审核确认企业及其税务信息。
    第四条 对初创科技型企业发生的房租费用,由各区(园区)根据企业成长情况给予最高100%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具体由各区(园区)负责制定细化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细则所指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南京市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申报奖励年度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三)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
    (四)申报奖励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第六条 上述条件涉及的政策口径:
    (一)本细则所指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本细则所指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申报奖励年度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三)本细则所指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申报奖励年度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四)本细则所指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第七条 初创科技型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政策对象,根据税务部门管理数据,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市税务局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并审核南京市初创科技型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企业名单和奖励金额,并经由各区科技局、区财政局以及相关企业确认后进入公示程序。
    第八条 审核完成后,由市科技局对符合条件的拟奖励企业在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予以确认,并通知各区(园区)实施奖励兑付工作。
    第九条 按现行财政体制,奖励金额市区按1:3的比例分担,江北新区奖励兑现经费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
    第十条 本细则所指获利年度,自2018年起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通过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将视情况予以撤销立项或奖励,列入科研诚信管理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初创科技型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申报条件、资金补助的内容就是上面介绍的这些,想申报找小编。


    2楼2022-03-23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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