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30日,王某向公司邮寄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本人王某……因你单位未依法给我缴纳社会保险(五险)(2013年3月26日至2019年11月29日),现在我依法通知与你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贵公司支付我的经济补偿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落款签名为王某,时间为2019年11月29日。
王某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案例解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因此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认可其未给王某缴纳社保的事实,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000元。
【只需提前做一步,该劳动纠纷和赔偿金都可以避免,想要的私聊[握手]】
王某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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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因此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认可其未给王某缴纳社保的事实,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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