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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被醉汉调戏,丈夫陈某面对几人围攻,用折叠刀还击1死3伤,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4月7日,南都记者从案件判决中了解到,一审法院判决陈某属于正当辩护,其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一审判决无罪。后检方抗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妻子被醉汉调戏,丈夫持刀反击造成1死3伤。
根据本案判决,2014年3月12日18时许,陈某杰、妻子孙某等水泥工在海南三亚某市场工地就餐。受害人荣某(19岁)、周某、纪某等人也在隔壁不远处吃喝。陈某杰和妻子吃完饭,到工地加班搅拌,运送混凝土。
当天22时许,周某、荣某等人准备酒后出去玩。当他们经过施工现场的一台水泥搅拌机时,看到孙某在卸混凝土,就调侃他的话。陈某推着手推车来装混凝土时,孙某会告诉陈某,陈某叫容某等人离开,但对方不理。在此期间,容某等人进行了言语挑衅,周某用手摸了摸陈某妻子的大腿。
双方发生争吵后,周某某从施工现场拿起一把铲子(长约2米,木柄)冲向陈某杰,但被陈某杰的妻子拦住,周某某空手将铲子扔向陈某杰。陈某杰的妻子在劝说时被周某某推倒在地。当陈某杰准备上前帮助妻子时,周某某、容某、纪某先后冲过来对陈某杰拳打脚踢,陈某杰退后用拳脚反击。
荣某,纪某练习后,从旁边的地上捡起钢管(长约1m,中空,直径约100px),冲上去打陈某杰。在此期间,纪某被另一名劝说人员抱着,但纪某一直在挣扎向前冲。当他搬到陈某杰身边时,他把劝说人员扔在地上,用钢管打了陈某杰的头。因为陈某杰头上戴着安全帽,钢管滑下来撞到陈某杰的左上臂。
在这个过程中,陈某用左手蹲着保护妻子,右手拿出一把折叠式单刃刀(打开长约15厘米,刀刃长约6厘米),挥舞、刺伤、致荣、周、纪练习和劝说人员受伤。陈某同事赶到现场后,周某、荣某等人逃离现场,逃跑时还拿着石头、酒瓶等物品砸碎了陈某。
陈某被小刀刺伤后,荣某跑到施工现场地下室倒在地上,后死于失血过多。周某、纪某等三人受伤。
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陈某故意伤害罪与法律不符,指控罪无法成立。陈某是在被殴打状态下进行的防御。他面对的是三名手持设备的侵犯者,这足以严重威胁陈某的生命安全,这实际上已经发生了。陈某在手段和强度上都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属于正当防卫,其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无罪。
一审判决无罪后,检方抗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原公诉机关三亚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陈某实施的行为不合法,属于互殴,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从纪某等人选择打击的部位和强度来看,以及周某因害怕事故而扔掉铲子空手打架,说明纪某等人主观上没有故意造成陈某重伤和死亡。
经审查,三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陈某杰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三亚市郊区人民法院将案件定性为正当防卫行为,判决陈某杰无罪,属于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错误。三亚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支持正确抗诉。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用刀刺伤被害人时,正是在容某等人用武器殴打的紧迫时期,符合防卫的原因、时间、对象和主观条件。因此,陈某被羞辱。被殴打后,他被动反击,以维护自己的尊严,保护妻子的人身安全,防止被害人的非法侵权。陈某的行为不属于互殴,不能认定陈某有伤害他人的犯罪意图。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荣某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行凶。案发时,荣某等人调戏陈某的妻子,先后用武器殴打陈某,侵权行为正在发生。
法院认为,法律没有规定特殊防卫的行为人必须受重伤、抢劫、强奸等。防御的目的是使凶杀、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和其他暴力犯罪不成功,因此,即使防御者根本没有受到实际伤害,也不应影响特殊防御的建立。
其次,容,纪练习持有钢管,周持有铲子,足以严重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纪练习用钢管击中陈的头,虽然戴着安全帽,但仍造成轻微的头部伤害,如陈没有安全帽保护,不可避免地造成严重的伤亡后果。
此外,陈某半蹲左手保护妻子,右手拿着刀防守。这种姿势不是主动攻击的姿势,而是被动防御的姿势。他手里拿着一把刀刃只有6厘米左右。只要对方不主动接近攻击,就不会被刺伤。
因此,荣某等人持有足够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武器,主动攻击陈某,使陈某的重大人身安全处于现实、迫切、严重危险之下,应认定为行凶。此时,为了保护自己和妻子的重大人身安全,陈某用刀刺伤正在殴打他的容某等人,符合特殊防卫条件。虽然容某死亡,周某受轻伤,纪某受轻伤,但他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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