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辩律师:陈 枢
自从我今年5月30日接受其监护人及李某某的委托,担任其主辩律师,并表示作无罪辩护以来,有大量媒体和社会各界人员反复质问我:你凭什么理由作无罪辩护?你是否出卖了人格和操守?你凭什么和公安局、检察院的意见完全相反?有的人认为我故意标新立异,误导诱导委托人。有的人认为我蓄意无视事实、蔑视法律、对抗政法机关。还有很多人有重大误解。有人谩骂,有人诋毁,有个别不理性的网民甚至扬言要杀我全家,灭掉京联律师事务所,我们不得不一度求助公安机关的保护。
我觉得,本案必须从近8个小时双方的全部互动过程、全部互动细节,看全案性质到底是性交易还是强奸?必须从全部过程的所有关键节点上,看所谓被害人走、留、追的自我选择,以判断其是否自愿?绝不能仅从某一个似乎违背意志的情节或某一个似乎吵打的行为,而简单化的判定案件性质。
为还原本案的事实真相,为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不管今后的社会压力是增大还是减小,也不管有关法院的裁决是无罪还是有罪,我都必须凭着我的职业良心,凭着我的职业责任感和是非观念,继续坚持我个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无悔无怨。
由于媒体和网络的不断寻踪探求,不断报道披露,不断追本逐末,以及各方人员的反复争论,反复辩解,反复澄清,本案已无任何秘密可言,亦不存在任何私密空间。从本案开始,社会各界的一致呼声就是——案情的真相到底是什么?确实如此,防止暗箱操作,民众就要有知情权。不明真相是群情激愤的根源,知悉真相则会成为回归理性的关键。
为此我也不得不反经行权,特案特辩。法庭内我努力为委托人做无罪辩护,法庭外不得不为自己做无错辩护——显而易见,法庭外的辩护比法庭内的辩护要困难许多,为自己的辩护比为他人的辩护困难更大。
作为连续执业30多年的老律师,我不仅要考虑本案,还应该考虑中国的司法改革、律师制度和民主与法制建设。
本案双方互动持续的时间既不是8分钟,也不是28分钟,而是将近8小时。媒体和网络上,对本案零散、局部的事实情节分析比较多,对本案一般性和表面性的性质论断也不少。我想着重较系统较全面地归纳剖析整个过程,全部情节,并多角度、多侧面分析论证本案因果联系及逻辑关系,进而确定全案性质及如何认定法律责任。
以下是我在本案中庭上庭下辩护理由的综合归纳:
一、不是未成年等主动要求嫖娼,而是
成年酒吧人员无视法律,安排未成年人等在此酗酒,并主动介绍组织性交易
2013年2月16日晚上,未成年被告人魏某某从长春来北京到表哥魏某某(大)家串门,魏某某(大)通知了李某某、张某某等同学表示要聚会一下,当晚约11点多钟,魏某某(大)(17周岁)、魏某某(15周岁)、张某某(16周岁)、王某(23岁)、李某某(16周岁)、证人李某等六人来到北京某区某大厦某酒吧。
涉案的四名未成年人都是中学同学关系,李某某当时正和父母在海南度假,接到同学邀请电话后,为不负同学盛情,于2月16日离开海南专程返回北京参加同学聚餐。未成年同学聚餐,共叙友情,畅谈理想,其行为合情、合理,其目的良善、有益。
显而易见,众未成年人等没有任何违法犯罪故意。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规定:“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但该酒吧经理张某某及所谓被害人等成年陪酒女,明知对方是一群未成年人,却为牟利而故意予以坑害,法律明确规定酒吧不准容留未成年人在此酗酒。不料该酒吧业务经理张某(真实姓名张某某)、经理某某不仅没有拒绝他们到此喝酒,反而把这些未成年人安排在了某包间,而且事先已摆好了啤酒、洋酒、果盘等。而且很快由业务经理某某(某某向公安机关承认当时已发现未成年人年龄很小)(2013年3月11日证)和张某某找来了两位成年陪酒女(所谓被害人,化名子墨)、某某某(化名婷婷)进入包间进行三陪。
(酒吧后来向公安机关介绍所谓被害人某某某的工作性质为助场女郎,也称陪酒女)。
张某某和二位成年陪酒女一直劝未成年人多喝酒,喝好酒,以增加消费,并且有挑逗性语言和下流动作,如李某某就看到所谓被害人摸过才15岁的未成年人魏某某的身体,公开进行性挑动。为了劝酒,所谓被害人主动献唱歌曲五、六首,多数为爱情歌曲,明显在诱惑未成年人。
根据向未成年人李某某等调查,李某某于17日0时14分给张某某(化名张某)打电话,询问是否可到酒吧餐饮,张某某当即满口答应可以。李某某并未问及陪酒小姐之事,而张某某却于一分钟后即17日0时15分和11分钟后即17日0时25分,连续两次给李某某打来电话(见预审卷张某某通话记录),询问是否安排小姐(即陪酒女),李某某说:“我自己是不要,他们要不要,来了以后你直接问他们吧”。
但是未成年人等来了以后,刚一进屋,酒吧经理张某某和经理某某,就带来了陪酒女子墨和陪酒女婷婷。在没有明确获得未成年人等同意的情况下,主动上场陪酒陪唱,勾引诱惑这些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等(其实就是小孩)。
为了让未成年人等多喝酒,喝好酒,张某某、所谓被害人等除动员未成年人等多喝之外,并且在未成年人等已经喝了几十瓶啤酒的情况下,张某某主动送出已开了瓶的大半瓶可疑的黑方洋酒,所谓被害人某某某又主动多点了一瓶价值1000多元的轩尼诗洋酒,以增加未成年人等的饮酒量和消费额。
酒桌上张某某当着所谓被害人的面提出所谓被害人可以出台,出台费1000元,而且宣称所谓被害人被人抬出去出了两、三次台,以吸引未成年人等的性致。证人李某2013年4月22日向预审证实:“问:你说喝多被抬走?”(证人李某)答:“意思是说有机会,靠自己的本事。”
张某某明示所谓被害人是否能出台,具体就看你们未成年等的本事了,公然进行煽动诱惑性交易。(此内容预审卷都有反映)。
自从我今年5月30日接受其监护人及李某某的委托,担任其主辩律师,并表示作无罪辩护以来,有大量媒体和社会各界人员反复质问我:你凭什么理由作无罪辩护?你是否出卖了人格和操守?你凭什么和公安局、检察院的意见完全相反?有的人认为我故意标新立异,误导诱导委托人。有的人认为我蓄意无视事实、蔑视法律、对抗政法机关。还有很多人有重大误解。有人谩骂,有人诋毁,有个别不理性的网民甚至扬言要杀我全家,灭掉京联律师事务所,我们不得不一度求助公安机关的保护。
我觉得,本案必须从近8个小时双方的全部互动过程、全部互动细节,看全案性质到底是性交易还是强奸?必须从全部过程的所有关键节点上,看所谓被害人走、留、追的自我选择,以判断其是否自愿?绝不能仅从某一个似乎违背意志的情节或某一个似乎吵打的行为,而简单化的判定案件性质。
为还原本案的事实真相,为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不管今后的社会压力是增大还是减小,也不管有关法院的裁决是无罪还是有罪,我都必须凭着我的职业良心,凭着我的职业责任感和是非观念,继续坚持我个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无悔无怨。
由于媒体和网络的不断寻踪探求,不断报道披露,不断追本逐末,以及各方人员的反复争论,反复辩解,反复澄清,本案已无任何秘密可言,亦不存在任何私密空间。从本案开始,社会各界的一致呼声就是——案情的真相到底是什么?确实如此,防止暗箱操作,民众就要有知情权。不明真相是群情激愤的根源,知悉真相则会成为回归理性的关键。
为此我也不得不反经行权,特案特辩。法庭内我努力为委托人做无罪辩护,法庭外不得不为自己做无错辩护——显而易见,法庭外的辩护比法庭内的辩护要困难许多,为自己的辩护比为他人的辩护困难更大。
作为连续执业30多年的老律师,我不仅要考虑本案,还应该考虑中国的司法改革、律师制度和民主与法制建设。
本案双方互动持续的时间既不是8分钟,也不是28分钟,而是将近8小时。媒体和网络上,对本案零散、局部的事实情节分析比较多,对本案一般性和表面性的性质论断也不少。我想着重较系统较全面地归纳剖析整个过程,全部情节,并多角度、多侧面分析论证本案因果联系及逻辑关系,进而确定全案性质及如何认定法律责任。
以下是我在本案中庭上庭下辩护理由的综合归纳:
一、不是未成年等主动要求嫖娼,而是
成年酒吧人员无视法律,安排未成年人等在此酗酒,并主动介绍组织性交易
2013年2月16日晚上,未成年被告人魏某某从长春来北京到表哥魏某某(大)家串门,魏某某(大)通知了李某某、张某某等同学表示要聚会一下,当晚约11点多钟,魏某某(大)(17周岁)、魏某某(15周岁)、张某某(16周岁)、王某(23岁)、李某某(16周岁)、证人李某等六人来到北京某区某大厦某酒吧。
涉案的四名未成年人都是中学同学关系,李某某当时正和父母在海南度假,接到同学邀请电话后,为不负同学盛情,于2月16日离开海南专程返回北京参加同学聚餐。未成年同学聚餐,共叙友情,畅谈理想,其行为合情、合理,其目的良善、有益。
显而易见,众未成年人等没有任何违法犯罪故意。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规定:“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但该酒吧经理张某某及所谓被害人等成年陪酒女,明知对方是一群未成年人,却为牟利而故意予以坑害,法律明确规定酒吧不准容留未成年人在此酗酒。不料该酒吧业务经理张某(真实姓名张某某)、经理某某不仅没有拒绝他们到此喝酒,反而把这些未成年人安排在了某包间,而且事先已摆好了啤酒、洋酒、果盘等。而且很快由业务经理某某(某某向公安机关承认当时已发现未成年人年龄很小)(2013年3月11日证)和张某某找来了两位成年陪酒女(所谓被害人,化名子墨)、某某某(化名婷婷)进入包间进行三陪。
(酒吧后来向公安机关介绍所谓被害人某某某的工作性质为助场女郎,也称陪酒女)。
张某某和二位成年陪酒女一直劝未成年人多喝酒,喝好酒,以增加消费,并且有挑逗性语言和下流动作,如李某某就看到所谓被害人摸过才15岁的未成年人魏某某的身体,公开进行性挑动。为了劝酒,所谓被害人主动献唱歌曲五、六首,多数为爱情歌曲,明显在诱惑未成年人。
根据向未成年人李某某等调查,李某某于17日0时14分给张某某(化名张某)打电话,询问是否可到酒吧餐饮,张某某当即满口答应可以。李某某并未问及陪酒小姐之事,而张某某却于一分钟后即17日0时15分和11分钟后即17日0时25分,连续两次给李某某打来电话(见预审卷张某某通话记录),询问是否安排小姐(即陪酒女),李某某说:“我自己是不要,他们要不要,来了以后你直接问他们吧”。
但是未成年人等来了以后,刚一进屋,酒吧经理张某某和经理某某,就带来了陪酒女子墨和陪酒女婷婷。在没有明确获得未成年人等同意的情况下,主动上场陪酒陪唱,勾引诱惑这些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等(其实就是小孩)。
为了让未成年人等多喝酒,喝好酒,张某某、所谓被害人等除动员未成年人等多喝之外,并且在未成年人等已经喝了几十瓶啤酒的情况下,张某某主动送出已开了瓶的大半瓶可疑的黑方洋酒,所谓被害人某某某又主动多点了一瓶价值1000多元的轩尼诗洋酒,以增加未成年人等的饮酒量和消费额。
酒桌上张某某当着所谓被害人的面提出所谓被害人可以出台,出台费1000元,而且宣称所谓被害人被人抬出去出了两、三次台,以吸引未成年人等的性致。证人李某2013年4月22日向预审证实:“问:你说喝多被抬走?”(证人李某)答:“意思是说有机会,靠自己的本事。”
张某某明示所谓被害人是否能出台,具体就看你们未成年等的本事了,公然进行煽动诱惑性交易。(此内容预审卷都有反映)。